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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之主观要件构成

发布时间:2022-02-12 14:03
  由"吴英案"引发的集资诈骗罪罪刑认定问题,是日前法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就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无疑需要紧扣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在讨论此要件内涵的基础上对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该要件展开了探究。尤其对"吴英案"中此要件认定的疑难点提出了自己的判断,本文认为,吴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更罪不至死。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集资诈骗罪之主观构成要件的学理探讨
二、从吴英案分析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之认定
三、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 乐绍光,曹晓静,邓楚开.  人民检察. 2008(06)
[2]论集资犯罪[J]. 陈甦,陶月娥.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2)
[3]析集资诈骗罪罪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 陈甦.  河北法学. 1998(06)



本文编号:36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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