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5-04-22 21:52
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一要义是对存在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纠正,其具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审判监督程序面临着司法公正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统一、司法公正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对立、当事人申诉权利保护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以及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独立的对立的价值困境。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启动主体权力(权利)配置失衡、启动事由功能性缺失、管辖法院设置混乱、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缺失和再审审理程序一般化的弊病。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穷尽救济手段原则和再审事由不重复原则。 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首先要科学配置程序参与各方的权利(权力):要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职权和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权并对当事人的申诉权进行诉权化改造。其次要科学设定再审事由,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成为再审事由。再次要明确管辖法院,由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再审案件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最后,将审判监督程序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 首先,要增设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再审事由审...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第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困境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一) 维护司法公正
(二) 树立司法权威
(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四) 保证法律统一适用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困境
(一) 司法公正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统一
(二) 司法公正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对立
(三) 当事人申诉权利保护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
(四) 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独立的对立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主体权力(权利)配置失衡
(一)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 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不受限制不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
(三) 对申诉权的程序化规范不足
二、启动事由功能性缺失
三、管辖法院设置混乱
四、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缺失和再审审理程序一般化
第三章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
一、重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二、科学配置程序参与各方的权利(权力)
(一) 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职权
(二) 取消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特权
(三) 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诉权化改造
三、科学设定再审事由
四、明确管辖法院
五、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两步走”
(一) 增设再审事由审查程序
(二) 再审审理程序特殊化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40766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第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困境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一) 维护司法公正
(二) 树立司法权威
(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四) 保证法律统一适用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困境
(一) 司法公正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统一
(二) 司法公正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对立
(三) 当事人申诉权利保护与司法终局性的对立
(四) 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独立的对立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主体权力(权利)配置失衡
(一)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 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不受限制不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
(三) 对申诉权的程序化规范不足
二、启动事由功能性缺失
三、管辖法院设置混乱
四、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缺失和再审审理程序一般化
第三章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
一、重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二、科学配置程序参与各方的权利(权力)
(一) 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职权
(二) 取消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特权
(三) 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诉权化改造
三、科学设定再审事由
四、明确管辖法院
五、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两步走”
(一) 增设再审事由审查程序
(二) 再审审理程序特殊化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4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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