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的两个维度
发布时间:2017-10-18 09:59
本文关键词:论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的两个维度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治理想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其构成了成文法向判决转化的桥梁。在对法律方法运用的研究中,可接受性是备受关注的重点。但法律方法不是一般的技术,而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技术,这个规范性的核心对于法律制度的存在以及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社会行动框架发挥功能而言是必要的条件。因此,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时,如何权衡可接受性与规范性两个维度,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法律方法的体系,围绕着法律方法发展至今所经历的一段并不轻松的名义辨析旅程,明确本文研究对象具体所指。第二章主要关注法律方法运用的可接受性追求,一方面将“目光向后”,从法律渊源的视角考察关于可接受性的既有理论与话语资源;另一方面“放眼当下”,分析影响可接受性的主要因素。第三章主要关注法律方法运用的规范性追求,重点考察法律方法是否具有一个规范核心?如果有,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主张该规范性?其规范意义的彰显是会保证法律制度的生命力还是会使法律制度陷于教条?第四章则论述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维度的冲突和平衡。我们认为,重点不是基于冲突而反方法论,抑或纯粹倡导某种价值,而是在法律方法运用中尽可能平衡可接受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的追求。 近十年来,法律方法受到国内学界的普遍关注,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在欣欣向荣的法律方法研究中声称创新,势必自陷于知识上的狂妄。事实上,就知识本身而言,本文或许没有明显创新。但在立意上,本文志趣不在于阐述、分析各种法律方法及其相互关系,而在于结合社会变迁和司法改革的时空背景,从可接受性和规范性两个视角出发,审视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运用,这是本文力图创新的地方。
【关键词】:可接受性 规范性 法律方法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4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6
- 一、研究缘起11-12
- 二、研究综述12-14
- 三、本文结构14-15
- 四、研究方法15-16
- 第一章 法律方法的体系16-26
- 第一节 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定义16-19
- 一、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16-18
- 二、法律方法论与法律方法18-19
- 三、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19
- 第二节 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分类19-23
- 一、根据语言——逻辑的法律方法21-22
- 二、根据结构——功能的法律方法22-23
- 第三节 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方法运用效果的评判标准23-26
- 一、法律方法运用效果的评判标准之可接受性23-24
- 二、法律方法运用效果的评判标准之规范性24-26
- 第二章 法律方法运用的可接受性追求26-35
- 第一节 渊源:既有的理论与话语资源26-28
- 一、传统文化资源中的可接受性因素26-27
- 二、现代司法改革中的可接受性因素27-28
- 第二节 现状:影响法律方法运用可接受性的因素28-35
-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29-30
- 二、判决的文本表达30-31
- 三、社会公众的参与31-32
- 四、传播媒体的介入32-35
- 第三章 法律方法运用的规范性追求35-43
- 第一节 法学研究中的规范性35-39
- 一、作为法的本体特征:一种行为规范35-36
- 二、作为法的价值功能:技术——规范作用36-37
- 三、作为法的研究路径:规范分析法学37-39
- 第二节 规范性与法律方法的关系39-43
- 一、法律方法的工具意义39-40
- 二、法律方法的规范意义40-43
- 第四章 运用法律方法两个维度的冲突与平衡43-53
- 第一节 可接受性:基于社会效果对法律方法的运用43-45
- 一、司法行政行为强调可接受性的行为动机43-44
- 二、可接受性话语蕴含的政治法律诉求44-45
- 第二节 规范性:基于法律效果对法律方法的运用45-47
- 第三节 悖论:可接受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冲突47-49
- 第四节 求解:可接受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平衡49-53
- 一、从西方合法性理论中获取智识性资源49-50
- 二、从本土司法实践中获取经验性质料50-53
- 结语53-54
- 参考文献54-5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5期
2 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问题[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3年00期
3 周峗;;我国法律方法研究的一种方法论反思——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J];法律方法;2008年00期
4 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J];法学;2004年02期
5 周永坤;;法律方法的法本体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04期
6 焦宝乾;;“法律方法”的用语及概念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7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年06期
8 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法学研究;2002年03期
9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10 严存生;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J];法学论坛;2003年01期
,本文编号:105426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1054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