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法律思想辨析
发布时间:2017-12-05 08:08
本文关键词:《孔子家语》法律思想辨析
【摘要】:本文所指《孔子家语》是指今本《孔子家语》,即王肃注本《家语》。 《孔子家语》详细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各国国事对研究孔子及先秦儒家具有宝贵的价值。学术界对《家语》的真伪问题,历来聚讼不已。笔者在撰写本文时,对书中的资料采取先考证后引用的原则,力求论据可靠,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学界对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硕果累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未有学者涉足《孔子家语》中大量宝贵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形而上的“天道”为其法律思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即法律思想开示的起点和终极标准;“礼”与“刑”是其法律思想投射到人世间的主要表现形式,孔子增损西周时期的“礼”,即引“仁”入礼,为“礼”注入了活力,同时也赋予了其法律思想温情的特点,孔子认为“礼”、“刑”不可偏废,,但以“礼”为主,因此,“刑”是作为辅助的角色出现的,对“刑”的起源、作用都有详细的论述,两者互相支撑,共同构筑起法律思想的大厦;先秦儒家认为完美的思想与制度,最终还是需要有能人来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样的能人就是“圣人”与“君子”,“圣人”相较于“君子”是更为上位的概念,他沟通“天道”具有最高权威是一切典章制度的当然创造者,自然也包括了“制礼作乐”与“作刑”,“君子”的显著特征有三个即为“仁”、“智”、“勇”,这是孔子要求在位者达到的标准。纵观先秦儒家的整个法律思想体系,主体是“君子”,工具是“礼”、“刑”,“君子”运用“礼”、“刑”运行整个国家,但是“君子”在整个过程中是不能肆意妄为的,他的权力受到高高在上的“天道”与“圣人”的约束,而“天道”与“圣人”的终极意义的解释权紧握在儒家文人的手中,这支撑了古代封建中国两千多年的运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0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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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立民;我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兼论部门法法典与诸法合体法典问题[J];法学;1996年02期
2 盛书刚;“人不知而不愠”的“知”是“了解”吗?——从语境学角度谈“知”含“举”义[J];孔子研究;1997年04期
3 李传军;《孔子家语·致思篇》研究[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00年04期
本文编号:125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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