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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奁产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1-31 01:37

  本文关键词: 宋代 奁产 女性财产权 法律分析 出处:《政法论坛》2012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在宋代,决定设立奁产及其种类、数量的权利人是家长。奁产设立后可以因设立人的意愿而变更、取消,但设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任意变更、取消和买卖奁产。在室女并没有变更和处分奁产的权利。在涉及奁产的买卖时,奁产具有优先于买卖的地位,买卖的效力不能凌驾于奁产之上。南宋司法表明,在丈夫亡后,寡妻对于奁产的权利缩小,不仅不能典卖,也不能遗嘱与女,更不能随嫁带走,只能归由夫的后人继承。从在室女到为人妻,女性身份的改变让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从寡妻到亡妻,丈夫的死亡与妻自身的死亡却在司法中具有了奁产个人属性收缩而家庭共有属性大幅增强的倾向,与之相随的则是女性财产权利的削弱。
[Abstract]:In the Song Dynasty, the right owner decided to establish the property and its type, and the right holder was the paren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the property could be changed and cancelled because of the will of the founder, but the settler could not change it arbitrarily without proper reasons. Cancellation and sale of the dowry. There is no right to change and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of the dowry in the Virgo. When it comes to the sale of the property, the property has the status of precedence over the purchase and sale, and the effect of the sale cannot be superior to the property of the dowry. After the death of the husband, the widowed wife's right to the property of the dowry shrank, not only can not be sold, can not be testamentary and daughter, but can not be taken away with marriage, can only be inherited by the descendants of the husband, from the Virgo to the wife. The changing identity of women gives them their own personal possessions, from widowed wives to dead wives. The death of husband and the death of his own wife have the tendency of shrinking the property of the person in marriage and greatly increasing the common attribute of the family in the judicature, and the weakening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the woman is accompanied by the death of the husband and the death of the wife himself.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重大项目“唐宋社会变动与法律变化研究”(2007JJD810170)的阶段科研成果
【分类号】:D929;D923.5
【正文快照】: 奁产,结婚时女方家庭随嫁陪送的嫁妆,在宋代通常被称为“奁钱”①、“装奁”、“奁田”、“奁具”、“|м啤钡让芠1](P.603、141、185、215、258、260、365、502),种类包括“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2](P.185),范围包括了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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