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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4-22 00:06
【摘要】:我国《立法法》尽管把立法听证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但对其具体内容却未作规定。部分省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不断实践中就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作了一些尝试,但是所采取的具体做法还很不规范、统一,存在许多问题。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相关制度的试验田,在不断实践基础上,先行构建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为建立完善的国家立法听证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很有必要。为此,笔者提出了在借鉴美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观点。本文分三个部分重点介绍了立法听证制度内涵、特点、渊源、功能,立法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等,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初步设想。 论文第一部分阐明了立法听证制度的内涵、特点、渊源、功能,立法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就某项立法项目要不要制定,或者在立法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立法草案条款的内容,通过召开会议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为审查立法项目或草案提供依据或者重要参考的法律制度。与立法座谈会制度相比,其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更加公开的立法程序;二是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具有抗辩性征求民意的程序;三是通过立法听证会获取的民意是立法机关审议立法草案的依据或重要参考;四是立法听证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泛。 听证本意为诉讼上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最初是支配法院活动的一个程序规则,后来被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就成为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随着世界各国对立法公正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行政领域中广泛采用的听证程序逐渐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并根据立法程序 WP=36 的特殊要求加以改造,即成为立法听证程序。美国是较早把听证制度移植到立法领域中的国家。 关于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笔者概括为四点:一是能够弥补立法者时间的不足和知识经验的欠缺;二是有利于立法机关收集社会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三是能够充分了解事实并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四是有利于听证事项得到公开、充分的审查和讨论。 立法听证程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召开听证会阶段和听证后阶段。 论文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听证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各地的初步实践。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虽然是借鉴于西方国家,但也有直接的宪法来源,其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此后的《价格法》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行政许可法》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许可程序的一部分加以规定,,《立法法》又将听证制度扩展到立法领域。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许多省市都举行过立法听证会,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相继出台本地区的地方立法听证程序规定。我国的地方立法听证实践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听证规则比较粗糙,内容缺失;二是公开、辩论、民主的原则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四是听证会上听取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五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论文第三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初步设想。第一,地方立法听证的原则。其核心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在此原则下,还有一些具体规则,如在程序设计上,包括着“预先公布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等。第二,地方立法听证的范围。地方立法听证的范围,是指各地就哪些立法项目或者立法项目中的哪些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当前,我国应当扩大地方立法听证范围,但是也应当明确不是所有的立法草案都要经过立法听证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应当主要适用于那些与广大 WP=37 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现行生活方式不同的社会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立法草案。凡涉及面广、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立法项目都可以逐步地进行听证。这些地方立法草案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收费、行政处罚部分,以及分歧意见比较大的问题也应当成为立法听证的重点内容。第三,地方立法听证主体。包括立法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立法听证机构,就是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的机构。立法听证会是根据审议法规草案的需要而举行的,因此,听证机构宜与审议法规草案的主体相一致,即谁在审议法规草案,就由谁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也应当作为听证参加人。出席地方立法听证会并听取意见的立法听证机构组成人员可以作为听证人,但不必要把立法听证机构所有组成人员都作为听证人。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应当赋予听证主持人一定的决定权力,尤其是对听证意见提出初步决定的权力。应立法听证机构邀请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为听证陈述人。第四,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把地方立法听证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法听证准备阶段、立法听证举行阶段和立法听证总结阶段。公开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必须公告。对于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的意见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应将其作为审议地方立法草案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林青;地方立法听证主体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单于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3 赵洪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4 李维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研究[D];广州大学;2012年

5 郑建保;中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3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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