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警示缺陷理论
发布时间:2020-04-26 22:05
【摘要】:本文主要是结合相关案例,分八个部分系统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在简单介绍了美国法中警示的含义、作用、它们在内容和标注方面的区别以后,分析了警示缺陷的含义及构成;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生产销售者提供警示的前提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必须提供警示,什么情况下不必警示,最后分析了产品售后的危险警示问题;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在生产销售者有义务提供警示的前提下,怎样判断其所提供的警示是否充分合适;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不同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警示义务问题,生产销售者、零部件供应商、非生产者的销售者等由于在商品的流通链条中的位置、能力等的不同,因而所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区别;第五部分论述了警示缺陷的归责理论,即在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涉及的危险的时候,到底是应适用过失责任还是适用严格责任;第六部分介绍的是,美国法中在证明警示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时所适用的两种不同方法以及它们的优劣比较;第七部分分析的是在警示缺陷诉讼中被告可以运用的抗辩理由,这主要包括危险是明显的、危险的不可知性、原告误用和因果关系中断等;第八部分简单介绍了警示缺陷的损害赔偿问题;最后,本文对美国警示缺陷的理论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
本文编号:2641942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张营辉;警示义务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2 王芳芳;产品警示缺陷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3 朱丽圆;我国产品设计缺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4194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2641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