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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本土化状况

发布时间:2020-05-11 22:49
【摘要】:立法听证被移植来我国以后,从法律规定到制度实践,是不 是保持了与产生于自然公正原则、意在确保国家权力公正行使的 原生制度一致的意味?如果发生了变异,事实上又变成了什么样 的制度?将来会怎样发展? 本文从上海到目前为止举行的五例立法听证会为研究对象作 实证分析,发现上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连举行了五次立法听 证会,此后到截稿时的一年多里却没有再举行立法听证会;进而 研究了五次立法听证会涉及的立法项目。本文又从两方面对立法 听证的制度实效作了研究。一是立法听证会两项预设功能  参 与和表达功能以及获取信息功能  的实现程度;其中,参与和 表达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听证告知、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和构成 情况、听证参加人的发言机会三个角度来考察分析;获取信息功 能主要从听证参加人的构成角度考察分析。二是听证意见对立法 决策的影响力;从程序上看,听证结果是如何被处理的;从实体 内容上看,听证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了,这是通过抽取每次 WP=4 立法听证会的一项议题,将草案内容、听证意见和颁布实施后的 法规、规章内容三者相比较来作研究。 通过对上海立法听证实践的分析,本文总结了四个特点:由 于缺乏听证规则而带有随意性、立法听证会由立法者主导、获取 信息功能胜于参与和表达功能、立法听证会对立法者缺乏制约。 由此可以发现,目前立法听证会的实质还是座谈会;而立法听证 会与座谈会虽然形式上相似,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实质内涵。究其 原因,从民主政治条件的角度看,还缺乏选举过程的制约;从社 会经济条件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了社会多元利 益格局尚未完全,从而导致对立法听证的需求不足;另外,“义务 本位”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也与立法听证植根的 “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的法律文化不够协调;立法对听证制度 的设计也不尽完善。 但是,从逐步形成的社会利益多元化、政府职能变迁和公民 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等迹象来看,立法听证在我国社会的生根和 发展有其内在需求,立法听证会终将逐步取代座谈会。并且,立 法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也会从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林青;地方立法听证主体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王_g;论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D];西南交通大学;2007年

3 吕宏宇;地方人大立法听证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5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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