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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刍议

发布时间:2020-05-17 19:23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被作为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是,成文法具有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针对既往历史经验而制定的,很难与当前现实的法律事实达到紧密的链接;而且我国的法律条文普遍比较抽象,容易产生多义性理解,导致不同的适用,对于法律的实施很不利。在此情形下,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应该借鉴我国的历史和国外的现实经验,建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因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并以此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制约。 在论文中,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多项成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僵化、空白等漏洞后认为,我国应该迅速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并建议从立法程序上赋予中国判例制度法律渊源地位,促使判例可以充分发挥两项基本功能:一是补充制定法的空缺;二是解释制定法,使制定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在论文中,笔者引用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对我国历史上使用判例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就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运用判例的法律或制度作了对比,结合目前国内各级法院采用的“典型案例制度”或“案例指导制度”等,分析了我国建构判例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行性。 在论文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如何从立法程序上赋予中国判例制度法律渊源地位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个操作性较强的范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集国内的各类案例,经过各种层面的审查后,以形式、内容均比较完善的判决书的形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0.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周国梁;论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D];湘潭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6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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