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社会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20-05-22 06:51
【摘要】: 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公共领域。它在承载和消弭公民内部、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冲突的过程中,形成自身的社会控制力量。随着社会开放性加大,现代化的展开,一种强社会—强国家结构成为公民交往与合作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国家与公民社会形成充分互动关系。法治国家的兴起为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制度空间。而公民社会也在参照和反观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完成自身的合法性论证。在宪政民主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的公民社会对调和公民、国家间冲突与合作作用显著。由此看来,对公民社会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是必要而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意在探讨公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问题,从价值和功能上肯定公民社会对法治进程的意义。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问题的导引、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内容、研究的方法。 第二部分综述相关研究成果,梳理理论现状,从中找出本文的立论支点。 第三部分论述本论的第一个问题:理想的公民社会。文章指出有必要在合法性的价值指引下厘清公民社会的标准,在应然层面上回答什么是公民社会,继而结合一定的经验和实例,论证作为治理机制的公民社会的优势所在。 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第二个问题:现实的公民社会。从满足合法性的角度,论述公民社会所依赖社会法的法律原则和技术,再从公民社会不同的功能角色入手,论证作为共同体和国家参照系的公民社会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运用。 第五部分在综合了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公民社会的制度安排的命题,具体而言,包括反思和重构公共权力结构和民主实施程序,提出从社会自治权到公民社会自治权的转向,从代议制民主向协商民主的转向。同时,回应型法也为保障公民社会治理机制的实现提供了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05
本文编号:2675606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0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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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亮;“回超”现象解析:公民社会视角[D];首都体育学院;2011年
,本文编号:26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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