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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中的责任人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07:18
【摘要】: 本文以身份标准和功能标准相结合的立法和司法模式为主线,从责任主体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探讨了美国的证券信息披露责任人法律制度;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在信息披露责任人制度上处理责任人的身份和功能不一致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同时,借鉴美国的经验,,指出了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人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各类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主体进行了研究。本章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1933年证券法》第11节下的责任人,他们需要对信息披露注册报告书负责;第二类为《1933年证券法》第12节下的卖出人的界定问题,在这方面有不同的判例和学说;第三类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节b款下的责任人问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废止了协助违规者的责任后,对该款下的责任人范围的认定就变得更为重要了;最后是控制人作为责任人的问题。追究控制人的责任在美国证券法中有重要地位。 第二章分析了各类责任人的注意义务。不同的责任主体有不同的注意义务。美国国会立法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注意义务标准的规定是抽象的,但是法院以功能分析的方法对各类责任人确立了具体的注意标准,这对消除这个领域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章从立法、司法模式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美国信息披露责任人制度的理论。本章分析了两种责任人标准的优缺点和它们的互相配合、相互依赖的特征,认为在美国国会的促进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立法目的指引下,这个模式可以适应多变的商业现实。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信息披露责任人制度的不足,认为可以从立法、司法模式与具体制度两个层次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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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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