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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0-06-14 01:47
【摘要】:法律秩序作为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基于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法律秩序表现出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制度安排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中国古代在法律秩序的设计上也有着极具文化个性的思考与实践。封建统治者基于矗立于自然经济之上的宗法社会结构和重宗法人伦的社会心理,精心选择了一个以家族为支点、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礼法并用”秩序构建模式,通过法律将主要社会关系纳入宗法轨道,从而形成了一种“线型宗法秩序”。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结构是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生成环境。家族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独特形态。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不能采取西方在个人本位基础上的契约与法治秩序构建方式,而是必须选择一种在理论上既适应于“国”,又适应于“家”这两极的秩序设计原理与原则,此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模式。 政治控制下的伦理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形成路径。在封建统治者的积极推动下,政治控制与伦理入法作为秩序构建的目的和手段,交相作用、彼此促进,线型宗法秩序正是沿着政治权力主导下的引礼入律,进而主要社会关系变为宗法伦理关系的路径形成的。 以伦理为内核的二元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规则体系。在中国古代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中,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正统地位,是法律体系的主干;适用于家族内部的家族法虽然不是经由国家正式颁布,但它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法律的某些性质,并且在基层社会中广泛施行,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它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规则。国家制定法与家族法二者共同组成封建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二元的法律结构。 权利义务配置的单向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规则设定方式。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维护个体的正当权益,而是重点维护以皇权和族权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家族利益,巩固政治和血缘的双重等级关系。群体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使得权利义务的设置比例严重失衡,,作为社会主体的广大平民被赋予诸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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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J];比较法研究;1988年03期

2 寺田浩明,潘健;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J];中外法学;1999年02期



本文编号:27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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