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4 04:08
【摘要】: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清末民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变革并实现其近代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一宏大的法律变革进程中,刑事诉讼法律的近代化问题当然裹含其间,并有所突破与发展。然而,无论是清廷还是北洋政府,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了其为维护既得利益和专制统治,形式上接受而实质上违反法治原则的必然性。这又使得这一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充满艰辛和曲折。 除前言及结语外,文章的主体内容部分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回溯与反思。在考研大量史料的基础上,笔者借用了现代刑事诉讼研究中的某些理论范畴,探讨、概述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祥与渊源、初期构建、走向成熟及发展变化的四个发展演变阶段。通过考察,认为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如下特征:在职能设计上,司法与行政合一,侦、控、审合而为一;在制度设计上,公开维护统治者特权,保持阶级秩序的井然;在诉讼形式上,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前后相继;在证据制度上,走过了从“神示证据”到“自由裁量”的发展过程;在执行方面,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第二章对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与路径进行了探析。文章认为,对外经贸往来和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法律文化的广泛传播,成为近代刑诉制度变革的深层原因;而西方列强的威逼利诱与清廷巩固统治地位的紧迫需要,则成为这一制度变革的最大契机与动因。在变革的路径方面,,笔者以为,这一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在内在精神上,采用了承继固有、继受外来的融通中西之路;在外在途径上,选择了远法德国、近采日本的道路。 第三章为理念的变革。受西方诉讼文明的影响,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反思与批驳的基础上,中国近代一些先进分子的诉讼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为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崇尚司法独立;从法律的家族主义到法律的国家主义;从实体真实的追求到程序正义的侧重;从蔑视践踏人权到注重保障人权。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应时趋新的刑诉理念,成为这一时期刑诉具体制度变革与设计的理论支柱与前行先导。 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法典的艰难制定与颁行。完备的立法是有效司法的前提。由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所导致的独立诉讼法典的缺乏,直接束缚着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为此,尽快制定并颁行一部具有本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典,便成为清末民初之际历届政府共同的愿望。但由于传统政治观念与法律文化 WP=5 的影响根深蒂固,加之此时期政局动荡、财政拮据,刑事诉讼法典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与颁行,都面临极大的困难。为此,从清末两部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的制定与搁置,到民初刑事诉讼条例的颁行,于一波三折中呈现出刑事诉讼法律近代化的曲折与艰辛。 第五章为新型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引入与发展。在借鉴西方刑诉制度而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原被告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本人参与诉讼原则、真实发现原则、国家干涉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等贯穿刑诉制度始终的法律原则也开始输入,并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 第六章为由检察制度的引进而带来的追诉制度的变革。本章首先对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职责进行了回顾,重点考察了新型控诉制度与传统告诉制度的不同。文章认为,从告诉的国家垄断到“公诉”与“私诉”的划分;从传统的“一步到位”的告诉制到侦查、预审、起诉“三步分”的追诉制;检察机关除控诉犯罪之外还拥有法律监督权的“一身兼二任”等,都显示出新型追诉制度对传统告诉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 第七章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发展与律师制度的引进。文章认为,清末以来,随着西法东渐,刑事诉讼制度大副改观,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较大提升,由被纠问的诉讼客体上升为有较多诉讼权利的主体。与此相适应,不同于传统“讼师”制的律师辩护制度也被逐渐引入和确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第八章为近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清末民初之际,在西方审判制度的理论原则、制度学说的冲击下,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的落后、野蛮情形愈发突显。在“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的局势下,传统的司法行政不分代之以行政与审判的初步分离;逐级审转复核制被新型的复审救济制所取代;庭审制度中,民众参与审判、直接审理、“自由心证”、抗辩式审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得到较大发展。由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制度变革得以初步完成。由于传统势力的影响,在北洋时期也出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与军人控制审判的历史倒退一幕,但历史的发展毕竟有其难以阻挡的客观必然性,先进的审判观念与理论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在起伏曲折中终得愈来愈明显的显现。 第九章为裁判与执行制度的变革。文章认为,北洋时期的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创制的判决例和司法解释例制度,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最便捷途径,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其以成文法为依托并为其服务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几乎不存在任何共同之处,与大陆法 WP=6 系虽有相似,但在判例的体裁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12251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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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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