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域中的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
发布时间:2020-07-08 18:26
【摘要】:现当代学者对“人权”的解释形形色色,但是我们还是能够归纳出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第一是个人人权。个人人权具体包括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第二是集体人权。它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是指某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人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儿童的权利、犯人的权利、妇女的权利等等。第三是民族人权。这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民族生存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是在民族矛盾激化,中国人民遭受日本侵略者疯狂掠夺和蹂躏;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国统区人权状况不断恶化:人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争取人权斗争不断高涨;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潮流,积极捍卫民族利益和人民人权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边区立法不可能对人权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探讨,主要是适应战争的需要,通过人权立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1941年毛泽东在边区参议会上的演说中进一步说:“全国各阶级各民族都要有人权政权财权,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事做、有书读,都要各得其所”。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的具体内容和毛泽东所论述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实质亦可称之为民权。 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人权的发展受到当时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影响的观点,而且受到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的影响,吸收了中国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权思想的积极因素,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权利、经济、社会权利、妇女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同时边区政府还根据抗战的具体需要,规定了尊重战俘的人格权、保障人民武装自卫的权利等等。 边区的人权立法表现出许多特点:在权利规范方面,强调保障生存权;在权利形态方面具有战时性;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人民性;在权利内容方面,具有真实性和广泛性: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等等。这些特点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所独有的,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特质。 人权立法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度里,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46884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夏雪梅;《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评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
2 张梦夏;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权利的法律实践[D];黑龙江大学;2011年
3 腾笛;哈尔滨解放区外侨管理法规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年
4 李均义;哈尔滨解放区外侨案件审判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9年
5 李珏曦;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4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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