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上“生态人”模式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0-07-09 09:47
【摘要】: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基本调整对象,因此法律必须首先对现实中的人进行多方位解读,对其行为的动机加以解释,以便于对其行为作出预测和引导。法学上的“人的模式”就是在对现实的人加以解读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为“法律上的人”的理论成果。建构一个合理的“人的模式”,实质上是创造了一种分析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有力工具。故此,法学上“人的模式”便成为理论架构和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预设。 传统法学中“人的模式”已经相当成功地起到上述作用。然而,以环境法为代表的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产生及其地位的凸显,宣示着法必须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使得传统法学中“人的模式”突然面临困境,因为它们作为抽象形态,无不以人类自身作为着眼点,从未涉及人之外的任何元素,对于人类的“生态环境行为”便无从解释,也无从预测。于是,对“生活在生态环境的人”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对人的“生态环境行为”的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预测便成为生态时代的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本文正是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尝试。通过比较研究、历史分析、逻辑推理等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借鉴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生态学等学科研究的手段和成果,目的在于建构一个合理的、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上的人的模式(即本文所称“生态人”),从而能为相关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切实有效的调整提供翔实、系统并且有益的参考。 首先,本文通过对三个基本概念——“假设”、“类型”和“人的模式”的介绍与比较,凸显出“人的模式”独特的学科理论价值,继而从法的“调整基点”、“法的效能”等角度论证了“人的模式”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其次,选取三个最具代表性的传统人的模式进行逐一分析,探究它们鲜明个性之下隐含的理论偏颇之处,认为传统人的模式均以个人主义为思想背景,它们本身都无法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一部分为理论预设视角的转向定下了基调,同时为生态人的建构埋下了伏笔。 再次,本文以法学基础理论为支撑,论证了传统法学上人的模式在生态时代的滞后性以及“生态人”模式对于法学发展的方法论意义。前述理论准备工作就绪后,文章就从人的“理性”、“本能”、“伦理观”等要素出发,开始对“生态人”进行正式建构和证成,其中详细探讨了“生态人”的内涵以及其社会表现形态。 最后,通过对前文各项分析的总结,建构出一个完整的、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上的人的形象——“生态人”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747292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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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雨;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路径初探[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4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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