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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立法模式及其走向

发布时间:2020-07-10 12:59
【摘要】: 立法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价值载体。立法的过程就是不同价值的搏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进行的。由于,我国经济落后,社会自发变革意识薄弱,自我协调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的民间力量非常分散且萎弱不振,在这种社会发展力量长期弱化的情势下,希望我国社会内部短时间凝聚一股自发的变革力量,逐渐、从容地推动现代化进程是断无可能的。于是,在这种社会转型、演进激烈而迅速的时代环境下,体现立法效率价值的“变法性立法”在与立法的其他价值搏弈中脱颖而出,并在立法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突出了立法主动地推动和顺应时情的演变,以完成制度转型过程的快速跨越式发展。但步入21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化变革逐渐进入正轨以及民间经济力量和利益集群的丰富,“变法性立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给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这时,体现立法民主价值的“自发性立法”就逐渐崭露头角,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发模式,鼓励自发制度变迁,从而弥补“变法性立法”带来的缺憾,使“变法性立法”与“自发性立法”相结合,共同推动社会向着和谐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文章第一部分从立法的价值和现代化的实现途径这两个方面入手,提出立法过程中的价值搏弈与社会变革中的变法模式与自发模式,从而引申出“变法性立法”和“自发性立法”。 文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转型时期的主要立法模式为“变法性立法”。包括从变法性改革的角度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立法模式的分析;我国转型时期的“变法性立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然后对“变法性立法”进一步剖析,论述了“变法性立法”的弊端及弊端产生的深层原因;并且结合法治,论述了“变法性立法”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影响。 文章第三部分针对“变法性立法”的弊端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在执行方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翟树毅;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D];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

2 李雅华;论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秩序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4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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