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1-01-30 04:31
<正>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省委常委会关于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出台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全省各级人大应依据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开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监督工作。
【文章来源】:吉林人大.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二、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三、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
本文编号:3008242
【文章来源】:吉林人大.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二、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三、开展防控疫情法律监督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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