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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域下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资格辨析——以胡某诉杭州市档案馆行政复议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31 21:12
  机构改革背景下,辨析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厘清档案局、馆政事边界。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国家档案馆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认为,国家档案馆行使的职能属于公共行政而非国家行政,判断其是否属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应看其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被授予的职权有关。据此,文章提出国家档案馆在履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过程中,其并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复议诉讼适格主体,相对人不服其行为可以通过提出申诉、质询、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但在其履行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职能过程中,系法律授权主体,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应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文章来源】:档案学通讯.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案例说明
3 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资格判别的法理基础
    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主体的判定
    3.2 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主体资格的判定
4 国家档案馆的职能和属性认定
    4.1 法律层面
    4.2“三定方案”层面
    4.3 事业单位分类层面
5 基于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行政主体资格辨析
    5.1 国家档案馆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能
    5.2 国家档案馆在收集管理利用档案工作中的职能
6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J]. 沈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6)



本文编号:301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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