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的效力审查
发布时间:2021-01-31 23:51
<正>【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与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替代劳动法规定的解聘条件,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属违法。但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降职或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对此类内部管理行为直接作出违法性评价。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限制
本文编号:3011791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末位淘汰制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限制
本文编号:301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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