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个人数据权的演进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02-11 03:13
因数据处理市场长期被美国企业主导,欧共体及欧盟自1970年起实施数据处理方面的统一政策,目的是限制美国企业,重点是协助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欧盟个人数据权经历了4个阶段的演进:欧共体早期明确上述政策并提出以访问权为核心的个人数据权雏形;欧共体后期将个人数据权塑造成限制数据跨境转移的合法依据;欧盟早期通过《95指令》实现个人数据权的体系化并构建起以行政救济为主的救济机制;欧盟近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不仅为消费者从他国企业转向本土企业提供携带权,而且还赋予个人数据权人权地位和行政监管机制的域外效力。在本土企业主导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我国不能照搬欧盟的个人数据权机制来限制本土企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欧共体内部萌芽期:确定个人数据权的创设初衷与内部结构
1. 个人数据权创设初衷:协助欧洲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
2. 个人数据权的雏形和内部结构:以访问权为核心的三权雏形
3.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立法逻辑:个人数据权并非立法的真正核心
二、欧共体国际突破期:确立以个人数据权限制数据跨境转移的合法性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南》: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成为限制数据跨境的理由之一
2.《108号公约》:统一成员国以个人数据保护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立场
3.《服务贸易总协定》突破: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成功加入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例外
三、欧盟发展期:打造体系化的个人数据权与行政执法为主的救济机制
1. 发展个人数据权:实现权利的体系化和法定化
2. 知情同意:仅是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之一
3. 权利救济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
四、欧盟改革期:赋予个人数据权人权属性与救济机制的域外效力
1. 个人数据权的人权化:提供宽泛的行政执法权与司法解释权
2. 新增携带权:回归个人数据权协助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的本质
3. 加大个人数据权的行政救济力度:天价行政处罚与域外效力
五、对我国的启示
1. 制度目的:旨在构建公平竞争秩序
2. 制度设计:个人数据权定性为参与原则下的知情权
3. 实施机制:更为灵活和宽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J]. 张新宝.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2]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J]. 陈兵. 法学. 2018(08)
[3]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4]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5]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6]跨境数据转移的国际规制及中国法律的应对——兼评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的跨境数据转移限制规则[J]. 张金平. 政治与法律. 2016(12)
[7]竞争政策为什么应成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J]. 王晓晔.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6(S1)
[8]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5(06)
[9]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J]. 蒋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10]知情权属性之学理研究[J]. 何生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5)
本文编号:3028427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欧共体内部萌芽期:确定个人数据权的创设初衷与内部结构
1. 个人数据权创设初衷:协助欧洲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
2. 个人数据权的雏形和内部结构:以访问权为核心的三权雏形
3.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立法逻辑:个人数据权并非立法的真正核心
二、欧共体国际突破期:确立以个人数据权限制数据跨境转移的合法性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南》: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成为限制数据跨境的理由之一
2.《108号公约》:统一成员国以个人数据保护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立场
3.《服务贸易总协定》突破: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成功加入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例外
三、欧盟发展期:打造体系化的个人数据权与行政执法为主的救济机制
1. 发展个人数据权:实现权利的体系化和法定化
2. 知情同意:仅是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之一
3. 权利救济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
四、欧盟改革期:赋予个人数据权人权属性与救济机制的域外效力
1. 个人数据权的人权化:提供宽泛的行政执法权与司法解释权
2. 新增携带权:回归个人数据权协助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的本质
3. 加大个人数据权的行政救济力度:天价行政处罚与域外效力
五、对我国的启示
1. 制度目的:旨在构建公平竞争秩序
2. 制度设计:个人数据权定性为参与原则下的知情权
3. 实施机制:更为灵活和宽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J]. 张新宝.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2]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J]. 陈兵. 法学. 2018(08)
[3]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4]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程啸.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3)
[5]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6]跨境数据转移的国际规制及中国法律的应对——兼评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的跨境数据转移限制规则[J]. 张金平. 政治与法律. 2016(12)
[7]竞争政策为什么应成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J]. 王晓晔.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6(S1)
[8]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5(06)
[9]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J]. 蒋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10]知情权属性之学理研究[J]. 何生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5)
本文编号:302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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