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式理性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及如何实现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谈法律的形式理性化
发布时间:2021-04-08 05:29
在我国有着“重实质、轻形式”的传统,人们对法律的形式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由于缺乏“法律至上”信仰,出现了诸如司法不独立、判决执行难、上访成风等现象。而法律制度缺乏体系性、周延性、协调性、操作性等一系列形式要素,使得一些的法律无法体现立法之时良好的价值取向,一些制度因为无法落实而成为摆设。同时,这些现象又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本文在前言部分简要阐述了要实现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必须加强形式理性建设这一基本论点。第一章从回顾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发展历史入手,论述了我国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走上向西方学习的道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同时也是一个经过充分考虑的理性选择。通过对法治的评价标准以及构成的分析,理清形式理性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找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误区所在,并且得出加强形式理性建设是走出法治建设误区,均衡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首要方案的结论。第二章对形式理性进行了解构,并且全面分析了形式理性的具体含义、要求以及缺陷。对现存的一些对形式理性的误读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要客观的评价形式理性,强调我国应当在充分认识形式理性的缺陷并对此采取相应的对策的基础上,引进并落实形式理性,进行法律的形式理性...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之回顾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制现代化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法制现代化
(三) 改革开放后至今的法制现代化
(四) 小结
二、对法治的理解
(一) 法律应当是独立和“至上”的
(二) 法律应当是“良法”
(三) 对法治的评价应当是综合的
(四) 法治建设应当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均衡发展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误区
(一) 专注于实质理性的建设,忽视形式理性
(二) 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忽视对法律文化的传承性
(三) 走出误区的首要方案是加强形式理性建设
第二章 对形式理性的认识
一、形式理性概念的解构
(一) 形式理性的提出
(二) 形式理性中“形式”的界定
(三) 形式理性中“理性”的界定
二、形式理性法的内含及要求
(一) 法律类型的划分
(二) 形式理性法的内含、特征
(三) 形式理性中的“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
(四) 形式理性法的要求
三、形式理性的缺陷
四、对形式理性的误读
(一) 对形式理性的作用过分夸大
(二) 对形式理性的缺陷过分夸大
(三) 对形式理性的客观评价
第三章 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后果及可行性分析
一、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
(一) 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传统
(二) 对实质正义结果的过分关注
(三) “王权至上”和“愚民”政策
(四) 缺乏专业的法律职业阶层
二、形式理性缺失造成的后果
(一) 对法律制度的“灵活”心态
(二) 社会容易走上人治道路和发生动荡
(三) 司法不独立
三、形式理性在我国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一) 形式理性具备移植成功的前提
(二) 形式理性的实现具备社会基础
(三) 形式理性的负面效益能够被减弱
四、小结:应当加快我国的法律形式理性建设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形式理性方面的缺失
(一) 形式理性在法律对外独立方面的缺失
(二) 形式理性在法典编撰方面的缺失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形式理性角度的完善
(一) 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二) 刑事诉讼法典自身的完善
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构架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悖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J]. 韩红俊. 前沿. 2006(10)
[2]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之研究方法准则[J]. 尹广文.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6(03)
[3]形式理性的误读、缺失与缺陷——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 汪海燕. 法学研究. 2006(02)
[4]1957年后毛泽东轻法制主人治之原因[J]. 赵增彦.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3)
[5]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J]. 吴增基.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06)
本文编号:3124942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之回顾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制现代化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法制现代化
(三) 改革开放后至今的法制现代化
(四) 小结
二、对法治的理解
(一) 法律应当是独立和“至上”的
(二) 法律应当是“良法”
(三) 对法治的评价应当是综合的
(四) 法治建设应当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均衡发展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误区
(一) 专注于实质理性的建设,忽视形式理性
(二) 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忽视对法律文化的传承性
(三) 走出误区的首要方案是加强形式理性建设
第二章 对形式理性的认识
一、形式理性概念的解构
(一) 形式理性的提出
(二) 形式理性中“形式”的界定
(三) 形式理性中“理性”的界定
二、形式理性法的内含及要求
(一) 法律类型的划分
(二) 形式理性法的内含、特征
(三) 形式理性中的“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
(四) 形式理性法的要求
三、形式理性的缺陷
四、对形式理性的误读
(一) 对形式理性的作用过分夸大
(二) 对形式理性的缺陷过分夸大
(三) 对形式理性的客观评价
第三章 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后果及可行性分析
一、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
(一) 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传统
(二) 对实质正义结果的过分关注
(三) “王权至上”和“愚民”政策
(四) 缺乏专业的法律职业阶层
二、形式理性缺失造成的后果
(一) 对法律制度的“灵活”心态
(二) 社会容易走上人治道路和发生动荡
(三) 司法不独立
三、形式理性在我国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一) 形式理性具备移植成功的前提
(二) 形式理性的实现具备社会基础
(三) 形式理性的负面效益能够被减弱
四、小结:应当加快我国的法律形式理性建设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形式理性方面的缺失
(一) 形式理性在法律对外独立方面的缺失
(二) 形式理性在法典编撰方面的缺失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形式理性角度的完善
(一) 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二) 刑事诉讼法典自身的完善
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构架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悖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J]. 韩红俊. 前沿. 2006(10)
[2]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之研究方法准则[J]. 尹广文.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6(03)
[3]形式理性的误读、缺失与缺陷——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 汪海燕. 法学研究. 2006(02)
[4]1957年后毛泽东轻法制主人治之原因[J]. 赵增彦.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3)
[5]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品格[J]. 吴增基.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06)
本文编号:312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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