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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制定民法规范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5-17 11:49
  行政机关有无制定民法规范的权力?从理论上讲,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行政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不是民法,因此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中不应包含民事立法;另一方面,授权立法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民法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不应包含对民事立法的授权。实际上,行政机关制定的民法规范仅仅在行政裁决这一小块领域内有着推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制定民法规范的行为也产生了诸多弊端:破坏法制统一和宪政下的权力分工;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导致立法的不公和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公;造成公民法律认知上的混乱和守法的困难;过度干预私法;等等。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政府职能尚未转变到位;行政立法权的异化;民法典的缺失;“大民法观”的理论认识误区;立法技术还不够完善;有关立法权的理论研究和实定法规定存在缺陷;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等等。在现行宪政框架下,我国实定法应态度明确地将行政机关清理出民事立法领域,确立以法律为主、以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辅的民事法律体系。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现实的展示:行政机关制定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
    一、 制定民法规范的行政机关
    二、 行政机关制定的民法规范的渊源
    三、 涉及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 正当性的追问
    一、 行政权的范围:理论的探讨
        (一) 行政机关的性质:执行(法)机关
        (二) 部门法的划分及民法的调整内容
        (三) 行政的公共性与公益性
    二、 行政权范围的实定法分析
        (一) 行政权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予
        (二) 授权必须明确
        (三) 实定法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定
    三、 授权立法的可能性与现实
        (一) 授权立法产生的背景
        (二) 授权立法存在的具体理由
        (三) 民法和行政法对授权立法的需求
        (四) 我国授权立法的实践
第三章 法律效力的分析
    一、 实证法学关于“法律效力”的两种观点
    二、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效力
    三、 对司法机关的法律效力
    四、 对公民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产生的弊端
    一、 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二、 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三、 导致法律上的不公
    四、 造成公民法律认知上的混乱和守法的困难
    五、 过度干预私法
第五章 存在的原因
    一、 政府职能尚未转变到位
    二、 行政立法权的异化
    三、 民法典的缺失
    四、 “大民法观”的认识误区
    五、 立法技术还不够完善
    六、 立法权的理论和制度缺陷
    七、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六章 解决方案:确立以法律为主、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辅的民事法律体系
    一、 赋予地方立法机关民事立法权
    二、 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郑重声明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立法与行政──从行政立法角度思考[J]. 赵宏.  行政法学研究. 2002(03)
[2]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领域的立法检讨[J]. 肖金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3)
[3]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和“行政权”的讨论[J]. 杨海坤,何薇.  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3)
[4]专利案件处理程序中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冲突与调谐[J]. 冯兆蕙,冯文生.  河北法学. 1998(05)
[5]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1997(03)
[6]国家与地方民事立法权限划分初探[J]. 田建华.  行政法学研究. 1995(02)



本文编号:31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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