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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司法制造争议”——以张某网搜公民个人信息出卖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21 19:22
  纷繁复杂的社会决定了创造一个完全没有争议、没有问题的法治社会只是一种柏拉图式幻想,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问题已经肆意疯长,而我们的法律执行者却仍熟视无睹,或安然自得。"司法制造争议"不是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环境普通存在的现象。它的危害可能不像生死重症一样要人性命,但是它却如同付骨之疽,无时无刻吸食破坏着国家、社会、人民的最纯正的法治期盼。而欲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从源头上清理故旧残缺的司法观念,从罪刑法定的根本整顿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这是恪守刑事法治的应有之意。 

【文章来源】: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29(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争议:案例分析观点争鸣
    (一)案情回放
    (二)法院释理
    (三)观点回应
二、基础:犯罪构成要件是司法适用的基石
    (一)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三、论理:刑事理论为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理论依据
    (一)共犯排除法
    (二)被害人的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三)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
四、反思:“司法制造争议”现象
    (一)两最高院颁布的《解释》存在越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嫌疑
    (二)传统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
    (三)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也是“制造争议”的重要原因
五、正本清源:恪守刑事法治的应有之意
    (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二)肃清不良司法环境,转变司法观念,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限缩解释——兼对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之质疑[J]. 胡江.  政治与法律. 2017(11)



本文编号:324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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