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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账户质押性质相关问题评析——以张大标与安徽农发行保证金质权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23 04:20
  通过银行账户出质以融资、设立担保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浮动账户质押,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目前主要争议在于其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主要集中在其究为金钱质押或权利质押。一方面,账户开立后其中资金已转移至银行所有,这与金钱质押说产生矛盾;另一方面,货币是否作为特殊动产仍有待商榷。账户质押本质上反应的是账户上权益之变动和处分,宜定性为权利质押。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S2)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性质之争
    (一) 账户质押具有动产质押之性质
    (二) 账户质押本质为权利质押
        1.《美国统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 对于动产担保制度之贡献毋庸置疑。
        2. 大陆法系仅对质权进行了基本规定。
        3. 然而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国家, 就制度而言,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在法律适用之效果上其实并无太大区别。
    (三) 账户质押的本质为银行与开户人之抵销权预约
    (四) 以账户内金钱是否特定区分其性质
三、货币之特殊性分析
    1.法国法上,金钱在“专门用途”之情形下才可成为质物。
    2.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则无相关规定。
四、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辨析
五、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账户质押的若干问题研究[J]. 张龙飞,李光曼.  南方金融. 2017(02)
[2]论浮动账户质押的法律效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纠纷案”评释[J]. 其木提.  交大法学. 2015(04)
[3]保证金账户质押生效则不能成为另案执行标的[J]. 霍楠,夏敏.  人民司法. 2014(04)
[4]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措施[J]. 王娇莺.  金融论坛. 2009(12)
[5]论账户质押中的法律问题[J]. 赵一平.  人民司法. 2005(08)



本文编号:324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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