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给付不能法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3 22:45
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对故有的给付不能法进行的改造,取得了以下成果:给付不能退出了给付障碍法核心的历史舞台、构建了新的给付不能类型体系、赋予自始不能以合同效力、赋予信赖利益以新的内涵。本文在介绍德国债法改革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首先,本文针对新旧给付不能类型的历史更替进行了分析。旧的给付不能类型主要存在着是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难以区别以及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两方面的问题。新给付不能不再区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这就消除了理论界长期存在的关于区分标准的争论;也不再区分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这就意味着合同效力再也不会因为给付不能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了。新的给付不能分为自然或法律的不能、事实不能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三种类型,其外延较之旧的类型体系更加广泛。 其次本文讨论了德国法上给付不能和其他给付障碍形态的关系。德国新给付障碍法设置了一个核心连接根据——“违反义务”,所有的障碍形态都在这个连接根据的调整之下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侵害债权”在历史上曾被称为“第三类给付障碍”,因此在内涵和外延上与给付不能是泾渭分明的。“交易基础丧失”与“事实不能”有很大程度...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文献综述
一、导言
二、德国给付不能法类型演变
(一) 改革前的给付不能类型
(二) 新的给付不能类型
1.法律不能与自然不能
2.事实上的不能
3.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三、德国法上的给付不能与相关概念辩(是否是分辨的辨)异
(一) “给付不能”与“积极侵害债权”
(二) 给付不能与交易基础丧失
(三) 给付不能与缔约过失
四、给付不能的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的历史演进
2.德国债法上的归责原则
(二) 严格责任——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的历史演进
2.现代英美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
(三) 德国法上的归责原则与英美法上的归责原则相比较
1.关于免责事由
2.关于绝对责任
五、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 给付不能情形下合同效力
(二) 给付不能的责任体系
(三) 《德国民法典》新第311a条第2款的框架下的信赖利益
六、德国给付不能法改革的启示
(一) 实际履行依然是德国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1.“履行费用过高”与“事实不能”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与“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二) 制度安排上衔接紧密
(三) 注意吸收英美法中的养分
七、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J]. 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4)
[2]信赖规则之界定[J]. 马新彦.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03)
[3]信赖与信赖利益考[J]. 马新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3)
[4]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 丁南.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5)
本文编号:3263497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文献综述
一、导言
二、德国给付不能法类型演变
(一) 改革前的给付不能类型
(二) 新的给付不能类型
1.法律不能与自然不能
2.事实上的不能
3.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三、德国法上的给付不能与相关概念辩(是否是分辨的辨)异
(一) “给付不能”与“积极侵害债权”
(二) 给付不能与交易基础丧失
(三) 给付不能与缔约过失
四、给付不能的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的历史演进
2.德国债法上的归责原则
(二) 严格责任——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的历史演进
2.现代英美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
(三) 德国法上的归责原则与英美法上的归责原则相比较
1.关于免责事由
2.关于绝对责任
五、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 给付不能情形下合同效力
(二) 给付不能的责任体系
(三) 《德国民法典》新第311a条第2款的框架下的信赖利益
六、德国给付不能法改革的启示
(一) 实际履行依然是德国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1.“履行费用过高”与“事实不能”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与“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二) 制度安排上衔接紧密
(三) 注意吸收英美法中的养分
七、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J]. 马新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4)
[2]信赖规则之界定[J]. 马新彦.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03)
[3]信赖与信赖利益考[J]. 马新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3)
[4]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 丁南.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5)
本文编号:326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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