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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名称在中国国内法上的规范化运用——以条约名称与条约内涵的和谐一致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4 14:18
  我国国内法上关于条约名称的表述多种多样,其中,国际条约、协定、条约都是常用的称谓。但是我国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如条约名称的运用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有些法律法规中"条约"的具体含义不清楚;我国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既不能与国际法上的"条约"名称相对应,也不能与我国缔约实践中的"条约"名称相对应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条约名称与条约内涵发生了冲突,存在着对立和矛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该以条约名称与条约内涵的和谐一致为出发点,规范国内法上条约名称的运用。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1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国内法上关于条约名称运用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国内法上运用条约名称及其内涵的混乱状况分析
    1.“国际条约”的运用情况。
    2.“协定”的运用情况。
    3.“条约”的运用情况。
    4.“协议”的运用情况。
    5.“国际公约”的运用情况。
    6.“国际协议”的运用情况。
    7.“议定书”的运用情况。
三、规范我国国内法上条约名称运用的建议:基于条约名称与条约内涵的和谐一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台湾地区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问题[J]. 张亮.  政治与法律. 2011(04)
[2]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宋锡祥.  政治与法律. 2010(07)
[3]南极旅游:现实挑战与法律应对[J]. 顾婷.  政治与法律. 2010(03)
[4]论国际条约中的“更优条款”[J]. 廖诗评.  政治与法律. 2009(04)



本文编号:326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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