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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定分”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对科斯定理的误读与澄清

发布时间:2021-07-24 20:30
  科斯定理面世至今,不管是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均存在对该定理的诸多理论误读。从科斯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出发,基于一般化的交易成本概念和比较制度分析进路,科斯定理的重点是科斯第二定理(或科斯定律),即一种"经济的法律分析"。但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最优化思维,波斯纳错将科斯第一定理视作科斯定理的核心和重点,不仅将该定理内在的财富最大化视为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的应然目标,也将最优化模型视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是一种将法律视为新古典经济学最优理论之新殖民地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该理论不仅与科斯经济学背道而驰,还导致了国内法学界在科斯定理上的误判和误用。基于此,我们应该回归科斯所提倡的一种基于比较制度分析的定分经济学。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19,(04)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理解科斯定理:一种“经济的法律分析”
二、波斯纳理解的科斯定理:一种“法律的经济分析”
三、科斯定理的波斯纳版本:一种新庇古主义
    (一)科斯与波斯纳存在理论分歧
    (二)波斯纳的推论不符合科斯的理论观点
    (三)科斯与波斯纳就法律的初始权利界定问题存有分歧
四、对科斯定理的其他误读
    (一)纠缠于第一定理的无谓争论
    (二)财产法中的“事前研究”还是“事后研究”?
    (三)科斯定理忽略界权成本吗?
五、代结语:回到“定分”经济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科斯定理还是波斯纳定理: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混乱与澄清[J]. 艾佳慧.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1)
[2]反思财产法制建设中的“事前研究”方法[J]. 冉昊.  法学研究. 2016(02)
[3]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述论——读《企业、市场与法律》[J]. 喻中.  政法论坛. 2014(03)
[4]科斯经济学的法学意义[J]. 简资修.  中外法学. 2012(01)
[5]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J]. 凌斌.  中外法学. 2010(01)
[6]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J]. 吴易风.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2)
[7]科斯命题的谬误[J]. 柯华庆.  思想战线. 2006(02)



本文编号:33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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