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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根基在于培育具有“内在观点”的公民

发布时间:2021-11-11 17:58
  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培育具有"内在观点"的现代公民具有构成性意义。公民既是法定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只有公民能够真正享有了权利、切实履行了义务,法治秩序才是圆满的。中国法治建设遭遇诸多困难的症结都在于公民培育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培育公民因此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基础性工程。在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政治逻辑与纲常伦理等级秩序下,"公民意识"与公民人格难以形成。因此,在中国法治建设独特的历史语境中,公民培育不仅是促进民族整合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根本进路,也是为实现法治中国目标奠定主体与法治文化基础的必由之路,更是国家走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大力推行法学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种各样的公民实践训练,把公民自身成长和经由社会参与的素质积累相结合,有助于将广大民众逐步训练成具有"内在观点"和自治能力的现代公民,从而为法治中国的最终建成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和人格基础。由此,中国法治建设就逻辑地呈现为具有双重目标的复式结构:法治必先有助于推动中国的复兴强大,法治保障民权的目标才有现实意义和实现之可能;它同时历史地预置了中国公民培育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路径:在制度建设中训练公...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什么要培育具有“内在观点”的公民
二、培育公民的历史传统及制度意义
三、当代中国公民培育的问题与路径
四、结语:在制度建设中训练公民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陈启天“新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 魏治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用体系思维改进结合论、统一论——完善法治思维的战略措施[J]. 陈金钊.  东方法学. 2018(01)
[3]“法治中国”如何吸收和融通西方制度文化资源[J]. 魏治勋,汪潇.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4]法治:重构公民之善与政制之善的联系——从亚里士多德政治伦理学出发的思考[J]. 李晓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1)
[5]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之“谬误”[J]. 魏治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6]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J]. 程燎原.  政法论坛. 2009(03)
[7]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J]. 马长山.  社会科学研究. 2008(01)



本文编号:348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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