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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

发布时间:2021-12-09 05:44
  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历史亲源性使得"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科学观念是近代的产物,"科学性辩护"问题的本质是"(成为)知识的可辩护性"或学科的正当性问题。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应当采取内部进路,以传统科学观为典范。在传统科学观中,自然科学方法用以鉴定"知识"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理性共识已接近于知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并非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公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获得的知识整体。但法教义学体系也非基于偶然和任意的实证材料之上,它是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这两方面使得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有别于神学。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但它能够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理性化的事业。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学的科学化及其功能
二、科学性辩护的进路与标准
    (一)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的进路
    (二)自然科学知识的两条基本标准
三、法教义学具备客观性么?
    (一)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
    (二)法教义学中价值判断的客观化
四、法教义学构成何种意义上的体系?
    (一)法教义学体系的基点
    (二)法教义学体系的特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体系的意义与功能——借镜德国法学理论而为说明[J]. 陈爱娥.  法治研究. 2019(05)
[2]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J]. 雷磊.  法学评论. 2019(02)
[3]存在(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律教义学么?——论法条主义、通说与法学的智识责任[J]. 王凌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4]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8(05)
[5]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J]. 雷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4)
[6]法教义学能为立法贡献什么?[J]. 雷磊.  现代法学. 2018(02)
[7]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5(05)
[8]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J]. 陈景辉.  法学. 2014(03)
[9]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论法教义学视野下的价值判断[J]. 孙海波.  法学论坛. 2014(01)
[10]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J]. 舒国滢.  清华法学. 2013(01)



本文编号:35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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