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定罪原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4-12-27 00:50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综合运用的劝和调解,对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随人情而变通等执法理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法的功能被软化,情的功能被张扬,结果导致官官相护,交相请托,吏治腐败。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价值判断
    1.“比附”判决
    2.身份不同, 惩处相异
    3.从轻处罚
        第一, 贪官处刑渐轻。
        第二, 以情减刑, 执法不一。
二、宋代地方司法审判原则导致公平价值失当
    第一, 等级名分下的“情理”司法, 有失公平。
    第二, 官吏缘奸的“情理”司法, 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宋代地方审判定罪原则原因分析
    一是受传统和谐思想的影响。
    二是官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立法繁密, 法官不能遍睹。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2088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402088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a0f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