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定罪原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4-12-27 00:50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综合运用的劝和调解,对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随人情而变通等执法理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法的功能被软化,情的功能被张扬,结果导致官官相护,交相请托,吏治腐败。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价值判断
1.“比附”判决
2.身份不同, 惩处相异
3.从轻处罚
第一, 贪官处刑渐轻。
第二, 以情减刑, 执法不一。
二、宋代地方司法审判原则导致公平价值失当
第一, 等级名分下的“情理”司法, 有失公平。
第二, 官吏缘奸的“情理”司法, 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宋代地方审判定罪原则原因分析
一是受传统和谐思想的影响。
二是官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立法繁密, 法官不能遍睹。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2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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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价值判断
1.“比附”判决
2.身份不同, 惩处相异
3.从轻处罚
第一, 贪官处刑渐轻。
第二, 以情减刑, 执法不一。
二、宋代地方司法审判原则导致公平价值失当
第一, 等级名分下的“情理”司法, 有失公平。
第二, 官吏缘奸的“情理”司法, 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宋代地方审判定罪原则原因分析
一是受传统和谐思想的影响。
二是官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立法繁密, 法官不能遍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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