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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权利性质——以庞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5-05-07 22:2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之立法精神。预告解除权又称辞职权,对于其究为何种性质权利,目前理论上并无准确定论。其具体性质将影响劳动者能否撤回或撤销先前的辞职意思表示、在预告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劳动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点等问题。本文拟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出发,比较世界各国劳动法律中有关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权利属性进行探讨。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各国劳动法对预告解除权的规定
    (一)德国有关立法规定
    (二)日本有关立法规定
    (三)法国有关立法规定
    (四)意大利有关立法规定
二、我国关于预告解除权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合同要约说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形成权说
三、结论



本文编号:404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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