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案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15:29
本文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案研究
【摘要】:从“舌尖上的美味”到“舌尖上的安全”。人们对食品的关注点不再是单纯的味觉享受,而是更注重食品安全问题,人们视线的转移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无关系。食品不仅仅是解决人们温饱问题的物质保障,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断碰触消费者原本就脆弱的神经。加大力度惩治食品监督渎职犯罪,,是我国人民的迫切愿望,也是打击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罪有效的手段。由于本罪为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空白和不明确,故本文以河南罗山县食品监管渎职案和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为例,简短的分析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的问题和该罪名与其相似罪名的比较,以及该罪在司法中的认定。最后,针对该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 渎职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4.393;D922.16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绪论7-8
- 一、 案例简介与争议焦点8-12
- (一) 案情陈述8-9
- 1.案例一 河南罗山县食品监管渎职案8
- 2.案例二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8-9
- (二) 案件争议焦点的提出9-12
- 1.河南罗山县食品监管渎职案中被告人免除刑罚的原因9-11
- 2.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11-12
- 二、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认定12-19
- (一) 本罪主体的司法认定12-13
- 1.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12-13
- 2.正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
- (二) 本罪客体的司法认定13-14
- (三) 本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14-16
- 1.本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14-15
-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司法认定15-16
-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认定16
- (四) 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16-19
- 三、 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完善19-24
- (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的问题19-21
- 1.入罪门槛高19
- 2.刑罚设置欠缺逻辑严密性19
- 3.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难19-20
- 4.主体范围不明,法条设计过于简单20-21
- (二)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完善建议21-24
- 1.降低立案标准21
- 2.合理设置刑罚,适当引入财产刑、资格刑21-22
- 3.引进间接因果关系理论22
- 4.调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明确界定各部门工作职责22-24
- 结语24-25
- 参考文献25-27
- 致谢2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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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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