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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7-19 16:37

  本文关键词:丁某与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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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法建筑的大量产生给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工作带来了挑战。其中有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法建筑,但是在合同缔结之时标的物业已被改建为违法建筑,而双方当事人对此都不知情,,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动产权利移转登记限制,出卖人无法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产生了对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争论。对此种合同的效力进行正确界定,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做出合理分析,是法院正确审理此种案件的前提,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能够起到借鉴作用。此种合同的标的物是合法建筑而非改建之后的违法建筑,应该将其与违法建筑买卖合同加以区分。此种合同之所以有效并不是因为买受人为善意并且可以援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效力,而是因为它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有效性尤其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得到论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并非违法建筑而是合法建筑、标的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物权移转登记限制对合同效力无影响。通过对合同继续履行的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得出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结论。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不动产强制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物权变动模式由形式主义向对抗主义转变,可以在客观上减少违法建筑的数量,进而减少涉及违法建筑的民事纠纷。
【关键词】:违法建筑 合同 有效 继续履行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绪论8-9
  • 1.1 研究背景8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8-9
  • 第2章 案情简介9-12
  • 2.1 案件基本事实9-10
  • 2.2 案件争议焦点10-12
  • 2.2.1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0
  • 2.2.2 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10-12
  • 第3章 争议焦点评析12-23
  • 3.1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2-19
  • 3.1.1 本案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12-13
  • 3.1.2 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为合法建筑13-15
  • 3.1.3 标的物的灭失对本案合同效力无影响15-18
  • 3.1.4 物权移转登记限制对本案合同效力无影响18-19
  • 3.2 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19-23
  • 3.2.1 继续履行的适用要件19-21
  • 3.2.2 本案合同满足继续履行的适用要件21-23
  • 第4章 法院判决评析23-26
  • 4.1 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决的评析23-24
  • 4.2 关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判决的评析24-26
  • 结论26-28
  • 参考文献28-30
  • 致谢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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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奇伟;;合同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河北法学;200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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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程啸;;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J];交大法学;2013年04期

10 朱爱东;;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J];人民司法;2013年12期



本文编号:56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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