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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6 07:17

  本文关键词:中国古代“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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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的领事裁判权作为中国古代涉外法律领域里的两个标志性条款,前者首次提出了适用法律的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的概念,调整涉外法律冲突规范的内容,明确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涉外法律立法的蓝本;而后者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外来法律相冲突而产生的一种畸形的涉外法律条款,将在华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全部“拱手相让”,严重的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者在形式上相近,但实际上其差别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第一方面,对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款进行一个历史考察。《唐律疏议·名例》中有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化外人”发生冲突,适用其所属国本国的法律;不同国籍(包括其中一方为唐朝人)的人发生冲突,适用唐朝的法律。宋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对象与唐朝一样,但明清的“化外人相犯”条的适用对象比唐宋时更明确具体。唐朝第一次明确设立了“化外人相犯”条,宋朝沿袭了这一规定,而明清时基本继承了“化外人相犯”条的精神,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方面,阐述一下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1843年英国在与清政府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最早规定了领事裁判权制度,此后西方国家先后同中国签订了含有领事裁判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获取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由此开始了中国受领事裁判权蹂躏的百年屈辱史。 第三方面,将“化外人相犯”条和领事裁判权内容进行对比。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还是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其涉及的案件都可分为以下三类,即单纯的外国人案件、外国人混合案件和中外混合案件。对于第一类案件,“化外人”条中规定由中国政府管辖,,采属人主义或属地主义的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由外国政府管辖,采属人主义原则;对于第二类案件,“化外人”条中规定由中国政府管辖,采属地主义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一般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对于第三类案件,根据“异类相犯”的规定,一般采属地主义原则,而领事裁判权中规定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处理原则主要是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主要采被告主义的属人法。 第四方面,对二者的形成原因进行比较。从政治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其开放的对外观念和政策,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从经济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对外贸易繁荣,经济发达的需要,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其传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从文化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基于儒家思想是当时的主流思想,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受息讼思想的影响;从国力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制定“化外人相犯”条是以其强大的国力为后盾的,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形成是由于其国力衰弱所导致的。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决定了其在涉外法制领域中的权益。 第五方面,对二者的影响进行比较。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体现的是主权在我的前提下对他国或他族的尊重,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反映的是他国对于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没有成为化外人在华犯罪的庇护,其始终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制约,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是外国人在华的特权法,清政府的法律完全丧失了对在华外国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领事裁判权成为了滋生犯罪的土壤;从涉外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向外传播了中原王朝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侵略保驾护航,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从对后世的影响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了中国古代处理涉外法律的准则,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则推动了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 总之,中国古代的“化外人相犯”条其基础在于中原王朝政治、经济、文化、国力等方面的全面优越,其追求的是在中国司法体系掌控之下的“化外人”群体内部的有限自治,其本质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让渡。而清末的领事裁判权是在西方国家船坚炮利,但自身却积贫积弱的基础上片面追求息讼而产生的,其实质是司法主权的沦丧。
【关键词】:化外人相犯 领事裁判权 司法主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6-9
  • Abstract9-13
  • 引言13-15
  • 一、中国古代“化外人相犯”条的历史考察15
  • (一)“化外人相犯”的概念界定15-16
  • (二)“化外人相犯”的确立16-17
  • (三)“化外人相犯”的发展和完善17-19
  • 二、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与发展19
  • (一)领事裁判权的概念19-20
  • (二)领事裁判权的确立20-21
  • (三)领事裁判权的发展变化21-22
  • 三、“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内容之比较22
  • (一)单纯的外国人案件22-23
  • (二)外国人混合案件23-24
  • (三)中外混合案件24-28
  • 四、“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形成原因之比较28
  • (一)政治方面28-29
  • (二)经济方面29-30
  • (三)文化方面30-32
  • (四)国力方面32-34
  • 五、“化外人相犯”条与清末领事裁判权影响之比较34
  • (一)从国家主权的角度34-35
  • (二)从社会治安的角度35-36
  • (三)从涉外的角度36-37
  • (四)从对后世影响的角度37-38
  • 结论38-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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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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