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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之检讨

发布时间:2017-08-29 04:14

  本文关键词: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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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是一项需要借助法律推理等方法来实现它应有的目的和价值的理性事业。以E博登海默的观点为参照,可以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辩证法律推理两类。辩证法律推理主要用于疑难案件。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分,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实际上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法哲学史上总是存在着对法律推理客观性的诸多质疑,其实更多地是针对辩证法律推理。 同样存在着对哲学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质疑。如果能站在哲学的高度合理解释“客观性”,那么对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理解也变得容易得多了。通过对object和objectivity的语义分析,可以知道“客观性”中同时蕴含着人和物的因素,是人与物的关联。与对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理解不同,哲学社会科学中不存在完全脱离主观意识的、仅属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所谓的客观性,反之亦然。西方哲学在经历了两次转向,即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现代哲学的“实践转向”和“语言转向”后,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来理解哲学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即不能从主客二元对立而应从两者的一致性的角度来看待“客观性”。特别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我们开放了理解“客观性”乃至辩证法律推理的过程的可能性。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既不是单纯由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决定,也不是单纯由法官等司法参与人员来决定,他们的目光需要在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来回流转。在推理主体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达到视域融合,谁达到了视域融合,谁就达到了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 检讨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也不能忽视了推理客观性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形式逻辑、价值判断和直觉思维。形式逻辑虽有诸多不足,但能够使思维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使得人们对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助于客观性的实现;价值判断和直觉思维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因素。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法律规制之中,也存在于案件事实认定之中。价值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却是客观的,需要与社会承认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直觉思维仅仅是法官等司法参与人员辩证法律推理的开端,但是它的作用也不能被夸大,仍然需要在推理过程中接受检验和调整。 在追求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路径中,我们始终沿着这样一种思路:在承认辩证法律推理主观性的前提下,通过逻辑性规则(法律制度、程序制度和证据制度)限制法官的恣意擅断;采用体系化的价值判断标准(目前首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保障价值判断的客观性;用“解释共同体”的“商谈”来实现理想意义上的合意,协调主观和客观的紧张关系,追求个案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审判结果的认同,推进推理过程的民主化。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现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公开判决书并详细载明推理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检讨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并不是以此否定形式法律推理的作用,乃至否定形式主义法治。形式法律推理仍然是法律推理中的主流,形式主义法治更是法制建设的基石。如果说允许法官在形式法律推理的前提下考虑使用辩证法律推理,以更好地实现实质法治精神,那么其唯一的目的无非就是保证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客观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0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文献综述10-14
  • 一、前言14-16
  • 二、对“客观性”范畴的辨析与再理解16-23
  • (一)对“客观性”范畴的必要辨析16-18
  • (二)西方哲学的两次转向对“客观性”范畴的影响18-20
  • (三)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20-23
  • 三、影响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的相关因素23-32
  • (一)形式逻辑23-26
  • (二)价值判断26-29
  • (三)直觉思维29-32
  • 四、寻求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的路径32-36
  • (一)运用逻辑性规则保障推理的客观32-33
  • (二)以体系化的价值判断为基准来保障推理的客观33-34
  • (三)从“解释共同体”的“商谈”中保障推理的客观34-36
  • 五、结语36-38
  • 参考文献38-4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1-42
  • 后记4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2 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5年00期

3 陈金钊;;拯救客观性——关于法治方法的理论探索之一[J];法律方法;2002年00期

4 陈金钊;;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J];法律方法;2004年00期

5 李宏勃;;成文法解释的客观性:标准及其途径[J];法律方法;2004年00期

6 范春莹;;形式与实质:法律思维的两个面向[J];法律方法;2008年00期

7 张传新;;对形式逻辑作为法律分析评价工具的辩护[J];法律方法;2009年00期

8 郑旭文;;法律解释“客观性命题”的消解——基于诠释学视角的分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4期

9 林海;客观性含义之我见[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1996年05期

10 邢冬梅;“客观性”辨析[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4年03期



本文编号:7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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