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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诉讼中的士人干讼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8 13:04

  本文关键词:清代司法诉讼中的士人干讼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清代 司法 士人 干讼


【摘要】:士人是古代中国特有的精英群体,它指的是那些有功名但没入仕的读书人,具体说来,士人包括未入仕的文武进士、文武举人、贡生、监生及文武生员。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士人可以转化为仕人,成为政府官员。因此可以说,士人是中国古代官员的后备军。也正是基于士人这种特殊的身份地位,士人同普通百姓相比具有某些特别权利。有些士人也往往滥用这种特别权利,干预司法诉讼,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士人干讼的界定。该章主要是对士人干讼进行界定,阐述了士人的概念及外延,并对本文框架下的干讼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士人干讼指的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或本不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士人,利用自身的地位或能力,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士人干讼可以分为“事不干己”及“滥起诉端”两种情形。 第二章:士人干讼的方式。士人干讼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文选取了六种较典型的士人干讼方式,即唆讼、助讼、无端兴讼、捏情上控、为人乞恩和显窃县柄。每种干讼方式都有所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何种干讼方式,要么是“事不切己”,要么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本质上都妨碍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 第三章:清代对士人干讼的限制。自北宋以来,政府就禁止士人干讼,就其原因无非两方面:一是在“官无毁判”的指导思想下,士人干讼会损害司法权威,进而损害专制皇权;二是儒家思想是社会的主流思想,司法领域以儒家的“无讼”作为最高奋斗目标,士人干讼恰好背离了这一司法理想。清朝为了防止士人干讼,一方面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禁止士人干讼;另一方面,各地的许多书院也把禁止士人干讼作为书院的学规,供书院学生遵行。 第四章:士人干讼的原因探析。尽管国家法律与书院学规都严格禁止士人干讼行为,士人干讼也一直被认为是自甘堕落、有失体面的行为,但是学多士人依然进行干讼行为,有着多方面原因。首先,士人在清代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优越性。士人作为中国古代官员的后备军,同普通老百姓相比在司法程序中享有一定的优越性,士人身份甚至可能成为是否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其次,士人自身具备干讼条件。一方面,士人都是知识文化素养较高的人,符合中国古代书写诉状的要求;另一方面,士人往往同官员关系较为亲近,这也为士人干讼创造了便利条件。最后,经济利益的驱使。清代的时候,士人人数激增,导致许多士人失业,生计也成问题,而另一方面,士人干讼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回报,因此许多士人不惜铤而走险。 第五章:官员处理士人干讼案件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官员在处理士人干讼案件中,一般会考虑三个因素,即案件情节、上书乞恩和功名高低。案件情节是影响官员处理士人干讼案件最重要的因素;上书乞恩如果真诚悔过,官员一般也会给予士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功名高低会影响官员对士人的处罚,功名越高,,官员斥革的就越谨慎。
【关键词】:清代 司法 士人 干讼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D92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士人干讼界定10-14
  • (一) 士人概念10-11
  • (二) 干讼的界定11-14
  • 二、士人干讼的方式14-24
  • (一) 唆讼14-15
  • (二) 助讼15-17
  • (三) 无端兴讼17-19
  • (四) 捏情上控19-20
  • (五) 为人乞恩20-21
  • (六) “显窃县柄”21-24
  • 三、清代对士人干讼的规制24-30
  • (一) 对士人干讼规制的原因24-26
  • (二) 法律对士人干讼的规制26-28
  • (三) 书院学规对士人干讼的限制28-30
  • 四、士人干讼的原因探析30-38
  • (一) 士人在清代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优越性30-33
  • (二) 士人自身具备干讼条件33-34
  • (三) 经济利益的驱使34-38
  • 五、官员处理士人干讼案件考量因素38-41
  • (一) 案件情节38-39
  • (二) 上书乞恩39
  • (三) 功名高低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4-45
  • 后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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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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