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7-09-25 22:30
本文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初探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30余年,随着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也逐步转移到了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上来。而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各地方人大都在探索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其中部分省市已经做了一定的探索性的工作,这对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产生了极大的意义。同时,我们不能否认,各地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的完成地方性法规规范化、合理化等方面的要求,更没有使这种探索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这与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差距较大。本文旨在关注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中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展开重点讨论。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特点、内容及必要性等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历史沿革及对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包括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方面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 地方性法规 现状 问题 对策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0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概述11-19
-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概念11-12
-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特征12-14
- (一) 评估主体的评估权的法定性12-13
- (二) 评估对象选择的专业性13
- (三) 评估程序的多样性13-14
- (四) 评估效果的科学性14
-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理论基础14-16
- (一)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主体14
- (二)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对象14-15
- (三)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内容15
- (四)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程序15
- (五)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效果15-16
- 四、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16-19
- (一) 立法质量论16-17
- (二) 立法成本论17
- (三) 立法实效论17-18
- (四) 公众参与论18-19
- 第二部分 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的现状19-25
- 一、评估主体不统一,评估机构缺乏权威性19-21
- 二、评估对象选择标准缺失,可操作性不强21-22
- 三、评估内容针对性不强,任意性较大22-23
- 四、评估程序不完善,任意性较大23
- 五、评估效果不具有刚性23-25
-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后评估制度25-29
- 一、国外立法后评估立法现状25-27
- (一) 英国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25
- (二) 美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25
- (三) 德国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25-26
- (五) 日本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26-27
- 二、国外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特点27-28
- (一) 立法后评估更注重公众的意见与建议27
- (二) 评估主体相对确定27
- (三) 立法后评估注重评估结果对法规的完善27-28
- 三、国外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启示28-29
- 第四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29-44
- 一、构建独立的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机构29-32
- (一) 明确评估主体为地方人大常委会29
- (二)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基础上,建立与立法部门不同的独立的评估机构29-32
- 二、合理的确定立法后评估对象32-35
- (一) 有效性标准32-33
- (二) 必要性标准33-34
- (三) 可行性标准34-35
- 三、建立统一的立法后评估标准35-39
- (一) 合法性评估标准35-37
- (二) 对地方性法规合理性的评估37
- (三) 对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的评估37-39
-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程序39-40
- (一) 确认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参加方39-40
- (二) 准备情况通报会和各方材料40
- (三) 组织各参与方辩论与协商40
- 五、保障评估效果的实现及处理40-44
- (一) 通过评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应的立、改、废40-42
- (二) 通过评估追究相关的立法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42-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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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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