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督管理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19 08:31
本文关键词:试论“监督管理责任”
【摘要】:监督管理责任跟"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并不矛盾。监督管理责任并不是与故意违法责任、重大过失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对监督管理者追究责任时,所追究的仍然是故意违法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中"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区分,关键看监督管理的主要是行政性事项还是司法性事项,其跟相对方所体现的主要是上下隶属、上命下从关系还是彼此独立(含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关系。追究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构成要件,注意与直接办理责任的区分,防止简单套用行政追责的办法。
【关键词】: 监督管理责任 直接办理责任 构成要件
【分类号】:D926.3
【正文快照】: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都规定了三种司法责任,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以下简称“故意违法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的“监督管理责,
本文编号:106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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