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
发布时间:2017-11-16 17:03
本文关键词:“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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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江西警察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1世纪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与中国的改革与对应”(项目批准号:12JJD820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98.2;D926
【正文快照】: 中国自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在国际层面上,按时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在国内层面上,制定和修改立法,制定人权保护的政策,改善人权保护环境。2013年5月,会前工作组在第51届会议上通过了与中国的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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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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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
本文编号:119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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