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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我国宪法文本上的地位变化

发布时间:2018-03-24 01:39

  本文选题:法院 切入点:宪法地位 出处:《湘潭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摘要】:法院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涉,法院的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法院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它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经过长期的探索与研究,我国在法院地位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我国法院独立地位的确立。我国自清末立宪以来,法院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将在阐述法院在各个时期的宪法文本中的地位的变化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法院地位变化的历史背景,探讨影响法院地位变化的各种因素,总结法院地位变化的特点,试图为我国法院地位建设总结出一些历史借鉴和现实思考。 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即第一章,主要是对法院、宪法文本、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等相关概念进行释义,同时为正文论述法院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变化划定了时间。 正文共有五章,第二章是阐述清末立宪时期的法院地位及其特点。本章通过对《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关于法院的宪法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司法独立原则首次在清末立宪中得到法律上确立,,法院独立的思想开始被有识之士接受并广泛传播。现代的司法体制、法院结构开始逐步重构,法院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我国首次大量移植了国外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程序借鉴。 第三章是关于民国前期(1912-1927年)的法院地位及其特点。本章通过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法院的宪法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该阶段大部分宪法都继承了清末立宪中的先进理念,贯彻了司法独立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规定也日趋近代化,其中进步的举措有:严禁法官入党、重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联省自治运动推动地方法院建设。但由于军事法庭的破坏、县知事监理司法制度,以及领事裁判权的干涉,导致事实上许多宪法规定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法院的独立地位依然面临严重考验。 第四章是关于民国后期(1927-1949年)的法院地位及其特点。本章通过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法院的宪法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民国后期的法院地位建设极其坎坷,司法党化严重,党权对法院的领导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这样做反而适得其反,阻碍了法院独立地位的建设,使得这一时期的法院成为国民党争权夺利的工具。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该时期的法院建设取得的成就,其中县知事监理司法的终结和领事裁判权的收回,这些都有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的法院地位及其特点。本章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今的多部宪法文本中关于法院的宪法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法院的地位建设在这一阶段经历了一波三折,可谓是命途多舛。但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影响下,最终确立了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法院从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与此同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涉的独立地位也被宪法确立下来,并得到贯彻落实。 第六章,通过对法院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变化的整个历史过程进行研究之后,结合我国目前法院建设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作者总结了一些关于法院建设的启示,并认为目前法院建设要从立足于本国国情、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院建设、正确处理法院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正确运用党对法院的领导权、构建合理的法官制度五个方面着手,不断促进法院地位建设。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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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晓兵;;论社会变革与法院的角色[J];当代法学;2007年03期

2 郑贤君;;宪法文本分析:一种解释方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3 雷安军;谢素s

本文编号:165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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