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8-04-04 02:14
本文选题:自由裁量权 切入点:法律规则 出处:《西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法官的参与,但是,法官对法律的运用不应当是机械的,而应当是能动的,这种能动的运用主要就是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主要通过具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特殊的国情,通过法律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时有可能会出现法律规则的适用存在障碍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法律规则空白、法律规则模糊、法律规则冲突以及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个案的不正义等等。法律规则的适用存在障碍时,法官既不能以法律规则的适用存在障碍为由而拒绝裁判,也不能滥用法官的审判权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法官需要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为指引,通过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规则空白是法律规则适用的第一种障碍。所谓法律规则空白,是指法官在审理某个案件时,发现没有法律规则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情况。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现行的法律可能会滞后于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法官在处理某个个案时,常常会出现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时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主要是法律原则的指引作出判决,以弥补法律规则的空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既满足司法审判中对效率的需求又能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法律规则模糊是法律规则适用的第二种障碍。所谓法律规则模糊,即对于某个个案虽然有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但该法律规则中的某一概念或规范本身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进而可能产生差距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当法官在个案的审判中具体适用法律规则时,如果出现法律规则模糊的情况,法官就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而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又应当以法律原则作为依据和指导方向。法官在法律原则指引下对模糊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从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可以让抽象的法律规则更好地适应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律规则冲突是法律规则适用的第三种障碍。所谓法律规则冲突,即对于某一具体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而且适用不同的规则将导致差距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当出现法律规则冲突时,一般可以依据冲突规则进行法律规则的选择和适用,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但是,法律规则冲突的背后往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的冲突,冲突规则并没有对规则背后的价值进行衡量,适用冲突规则可能出现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形。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还需要由法官来进行价值判断,通过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公正的判决。适用法律规则于个案明显不正义是法律规则适用的第四种障碍。对于某些案件,法律规则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可能导致个案的不公正。当出现适用规则于个案明显不正义时,法官必须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通过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例外的方式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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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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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0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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