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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性与现实之间寻求司法的正义——兼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发展和变化

发布时间:2018-06-04 09:48

  本文选题:“双以”原则 + 形式理性 ; 参考:《求是学刊》2012年02期


【摘要】: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formal rational law is facing a realistic dilemma, that is, the judicial decision can not be recognized by the public, and the authorit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law are also declining. Although the judge's "evidence-based" judgment theory accords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 practical rationality, it is also liable to lead to abandonment and neglect of the pursuit of justice value, while the public regards "taking objective facts as the basis" as the self-evident judicial justice requirement. How to solve this dilemma? This paper combs the concept 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based on fact and rule by law" in our country, and holds that there is a cognitiv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judiciary, which leads to the fact that the ruling cannot be accepted.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the responsive law are worthy of reference. It holds that the guiding system should be relaxed and guided by the purpose of law so that it is not restricted to formalism and formalit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justice contained in the law.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we should take justice as the value, take care of the external social reality, and establish the standard of "legal truth" based on "evidential facts" and "objective facts".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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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7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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