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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与构建

发布时间:2018-06-08 19:29

  本文选题:司法所 + 纠纷解决 ; 参考:《云南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近年来,围绕纠纷解决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领域不断深入研究,形成了大量兼具理论模型与乡村叙事的研究成果。随着当前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个人、群体、单位、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与利益冲突进一步扩大,在纠纷数量剧烈增加的同时,也体现出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此外,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也体现在乡村各纠纷解决结构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与纠纷解决的基本宗旨将更加趋于一致,那就是保持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的稳定。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概念中,不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范畴,都未将司法行政明确地纳入其中。作为政府主导下乡村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司法所既处于国家司法行政这一权力场域中,也扎根于乡村社会,有着国家与乡村的双重烙印,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司法所也面临着自己独有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它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司法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它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决定权。虽然我国当前已形成了以调解、诉讼、和解、仲裁等为主体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并未有效实现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与程序衔接。司法所是基层司法系统的重要力量,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处于重要地位,解决纠纷也是司法所的核心职能。作为权力实施的末梢机构,司法所的实际生存样态和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运行非常值得探究。本文选取了滇中彝族聚居地区的桂乡司法所作为“小问题、大视野”研究的基础,通过对桂乡司法纠纷解决的实践运行进行分析,最终回到对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定位与构建的探讨。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具体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导论部分主要由选题缘由及价值、研究现状述评、理论基础及方法、研究的创新点等内容构成。首先,文章紧扣时代背景,提出司法所作为国家统一法制与规则变迁中处于法治实践权力末梢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深刻理解乡村社会中纠纷解决的实践策略、运行逻辑等具有学术研究的典型性。其次,文章认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构不应脱离乡村司法的基本视野,包括纠纷解决在内的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无论是倾向于采取法治化或是治理化的策略,基于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和实践逻辑,都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平衡器,纳入乡村司法体系的建设中来,从而有效回应乡村纠纷的实际需求。因此,经由司法所的纠纷解决也可以成为乡村司法中新的形态。再次,文章立足于一种较为全面的观察视角,通过对国内外乡村司法、纠纷解决等理论的梳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等。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桂乡司法所的概况及其职能。首先,文章对桂乡及桂乡司法所的概况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其所处的社会场域进行分析,整体上展现出桂乡司法所所处的乡村社会环境,表达了桂乡司法所在现实中的生存样态与困境。其次,文章运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的基本原理,基于司法所接受双重管理体制的实际,对司法所的职能范围进行了介绍,并对职能的“失范”进行了分析。再次,通过梳理提炼,将桂乡司法所的职能与实践运行相结合,提炼出几种重点职能运行,并分别作了描绘。第二章主要围绕桂乡纠纷的基本样态,阐释了桂乡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文章对桂乡纠纷的类型和概况作了介绍,对纠纷的特征作了总结,分析了桂乡纠纷多样化的成因。其次,着重阐释了桂乡司法所的解纷机制,并对纠纷解决中的各类参与者进行了描绘,阐述了不同主体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及作用,分析了影响纠纷解决的社会因素,并对具有代表性的纠纷个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出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样貌。再次,对桂乡司法所的解纷机制进行了辨析。通过对桂乡司法所解纷机制与司法解纷机制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揭示了司法所解纷机制运作的独特性。通过对桂乡司法所解纷机制与城市社区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分析,为进一步讨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及合理配置等问题奠定基础,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目的。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详细阐述了桂乡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逻辑。首先,通过对传统中的共同理念和纠纷主体行动动因的分析,提炼出纠纷解决的基础。其次,通过对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的现实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必须采取各种策略,并对这些策略的具体内容作了介绍分析。再次,结合具体的案例,将桂乡司法所解决纠纷的过程分为两种,一种是规范的解决过程,并将这种解决过程与法庭裁判进行比较。另一种是失范的解决过程,分别从纠纷解决的程序、导向与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效果进行了评价。在正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体,兼具权利救济功能,且具备一定的治理功能和政治功能。在负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职能分离、被动应付、受经费体制等制约明显。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文章结合前面的内容,通过对桂乡经验的总结,对司法所解纷机制的定位和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分别对司法所在国家正式纠纷解决制度格局中和在多层次、多维度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文章将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纠纷预防机制、调解机制和参与机制三个方面,并分别进行了阐述。其次,围绕时代背景,对如何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构建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前瞻性探讨,对司法所解纷机制如何与其他解纷机制进行衔接进行了分析,并在不同语境下分别从构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应对纠纷的观念、可能的路径和措施等几方面展开分析。其次,围绕建立对司法所运行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按照乡村司法和司法行政两种视野,对评价体系的建立进行了阐释。最后是文章的结语部分。首先,结合全文内容,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概括性评价,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导向作了强调。其次,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说明,分别围绕纠纷现实的多样性与法治同一性之间的冲突与对立、纠纷解决机制对基层社会真实缺乏关怀等方面进行了概括。再次,文章提出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保障问题,纠纷解决中人的主体价值,以及加强对纠纷解决意义的研究等方面。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 the dispute settlement , sociology , anthropology , law and other fields have been deeply studied in the field of dispute resolution , sociology , anthropology , law and so on .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Guxiang ' s judicial branch and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in Guangxi . In the second part , the author makes a discussion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the judicial institution in the context of innovation society , and then discusses how to solve the dispute in the context of innovation society . The main valu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significance of dispute resolution .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


本文编号:199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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