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保留论
发布时间:2018-11-11 21:14
【摘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特别是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质疑,要求废除审判委员会的呼声也愈加强烈。笔者认为我们要理性看待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其存在有着相当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不能激进地予以废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审判委员会制度确实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完善和改革。 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存在。首先结合特殊历史时期国外影响和国内背景,介绍了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和设置初衷,做了必要的背景介绍。然后详述了审判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能和作用,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定性为审判组织,而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组织,也不是咨询机构和监督机构;并且指出审判委员会组成存在的弊端;归纳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实体审判职能、非讼活动中的领导职能,决定回避的职能以及审判监督职能等。并且论证了审判委员会在确保司法标准统一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抵御外来压力,维护司法独立;进行司法监督,彰显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上面叙述,以期能够对审判委员会有个较全面的描述和介绍。 文章第二部分引入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存废问题的争论,分别介绍了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主张“废除论”、“保留论”和“改革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观点和其理由,并且对其观点和理由予以反思和评析。 文章第三部分结合现实国情以及独特的中国式司法环境,对我国当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再次进行详细、深刻论述,论证了审判委员会的中国式司法职能,指明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利的方而,论证了审判委员会对于加强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作用。指出在我国现价段的司法环境下,由于设置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条件仍然存在,以及审判委员会所特有的诸多重大现实功能,保留审判委员会是合理的必然的选择。 文章最后,结合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路径选择。一方而,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实现对审判委员会职能、职责的有限保留。另一方而,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诸如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现“去行政化”;设置审判专业委员会;严格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判断标准;以及落实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制度等等。以期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审判委员会能够更加契合中国司法的要求,在法治社会的建设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
本文编号:232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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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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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张志铭;[N];人民法院报;2002年
,本文编号:232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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