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许霆案一出,国人大惊。惊于许霆因为盗窃而遭遇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严重超出了社会民众的心理之承受限度。是民意对司法判决的不理解还是司法者对法律的误读?对于此问题的解答我们要首先要区别民意的独立性,即是否与本案存在利益纠葛,然后对于司法判决本身进行学理探讨和制度反思,对于法官对刑法条文是如何理解的进一步探究。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有权解释研究较多,而对法官解释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甚至不承认法官解释的存在。正是不承认法官解释的存在,但是法官解释又贯彻刑事审判的始终,造成学理探讨的不足和制度反思的匮乏。笔者认为法官解释不仅存在而且贯穿刑事司法的始终。并试图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竭力的研读和思索,从而深化对该问题的探讨。此外,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刑事解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对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解释的观点综合考察,进行对比,结合我国刑法司法实际,提出可行的法官解释的理念引进和相关制度建构。鉴于法官是司法过程中刑法解释的主体、实现法官主导法律解释,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和完善制度设计以期对解决我国“合法不合理”刑事判决有建设性的参考作用,使符合人性的司法解释融入司法过程,从而得出经得起实践检验和社会民众推敲的刑事司法判决。 刑事司法过程就是法官解释理解刑事法律的过程,法官对于刑事法的理解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审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都是起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对于刑法的理解,以日德刑法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有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学派。形式解释就是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文本做文意解释,依照具体案件的是否基本符合犯罪构成,以定罪量刑,坚持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不允许法官对法律文本做出任何超越法律字面意思的解释,防止法官擅断,期待法官做法律的奴隶。实质解释侧重法官对具体案件的侵害法益的定性,对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定罪,就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根据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性结合可科处刑罚的程度进行判处刑罚。正是因为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践过程法官基本上坚持刑事司法形式解释,导致“合法不合理”司法判决的出现,挑战社会大众的朴素的是非观,民众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进而使得法院的权威备受挑战,由此产生的即使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层面没有任何的问题,对于民意的质疑,法院就不知所措了,为了回应民意从而改变既定的司法判决,使得司法判决的确定性无法保障,进一步导致法院的权威受损,如此往复形成恶性循环,法院的权威一再被挑战,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不断受损,这正是与法治建设的预期背道而驰。 笔者通过对“合理不合法”案件依法办的尴尬的刑事司法现实的考量,从刑事法官对法律理解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该种现象存在的现实根据,以及引发的社会民众对刑法司法的不解、反感,更有甚者对法院权威提出了质疑。同时通过对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读,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刨根问底,进而提出可行性的法官解释的径路,提升法官办案质量,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司法水平。本文着力于社会当中典型案例的阐释,分析由该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和专业思考,同时对刑法学界主张的刑事法官解释各种的学说观点的重新评估,从而得出现有的刑事法解释理论存在诸多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批判,进而提出建立刑事司法法官解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期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学分析方法的角度分析许霆案引发的社会反响,区别民意的真实程度,探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解释的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现有的刑事司法的法官解释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我国社会民众的普遍的价值共识,试图提出相关的法官解释的方法,建立以社会共识为价值指引的真正的法官解释体系,以达到解决“合情合理不合法的案件依法办”尴尬的现实问题。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5.2;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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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9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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