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大调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9 10:34
【摘要】: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改革的深化,传统的调解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大调解”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联动各级组织结合区域特点,形成一个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产生了积极效果,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大调解”机制仍是调解制度在地方的改革和创新,具有地方性和随意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调解制度的混乱和模糊,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和探析。 第一部分:我国调解制度概述。本部分对调解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全面展示我国当代人民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法院调解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揭示调解制度的价值。 第二部分:“大调解”的运行机制。从分析大调解机制的特征、形成背景、立法概况和实践状况得出,现有的大调解机制虽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突破了现有调解制度的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调解制度的混乱与模糊。 第三部分:大调解机制的完善。本部分从三大调解制度互动衔接的必要性、可能性出发,浅谈三大调解制度应在实体制度层面、程序层面、工作机制层面上进行协调、配合,形成有机结合的解纷止息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
本文编号:2520447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吴玲;;人民调解立法及其研究[J];中国司法;2009年05期
2 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J];法商研究;2007年06期
3 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J];法商研究;2011年01期
,本文编号:252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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