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8 13:19
【摘要】:不动产是包括国家这一特殊主体在内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对国民经济的意义可谓重大。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性的理性选择。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的缺失,给不动产物权变动带来了风险和隐患,需要有一制度进行介入,进一步完善物权法。 公证的专业优势(体制上相对独立,机构设置较为合理;人员素质整体较高,业务质量更多保障;监督机制完备,赔偿责任明确等)和社会价值刚好契合了这一需求,所以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是制度内部得以协调运转的客观需要。 公证引入后的效力问题,可以用“公证跟随登记”的原则概括,一方面,在物权登记领域,法定公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物权变动登记涉及的原因行为以内。另一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的效力仅限于登记的前置程序,和登记的对外效力保持一致,并不单独具有债权生效要件或物权变动要件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524389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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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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