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以遗嘱公证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14 06:36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其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留有一定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处分该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其实质是对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微乎其微,起不到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此,在必留份基础上构建特留份制度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江科学术研究. 2020,15(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弊端
(一)制度定性不准
1. 法定继承权。
2. 死后扶养义务的延续。
(二)权利主体规定不明确
1. 主体范围狭窄。
2.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有规定。
(三)“必必要要的的遗遗产产份份额额”无量化标准
三、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评析
1. 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2.英美法系的遗属扶养制度。
3. 比较评析。
(二)我国特留份的制度构建
1. 扩张权利主体范围。
2. 量化特留份额。
3. 特留份的保护与限制。
4. 特留份的反对之声。
四、结论
本文编号:2976410
【文章来源】:江科学术研究. 2020,15(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弊端
(一)制度定性不准
1. 法定继承权。
2. 死后扶养义务的延续。
(二)权利主体规定不明确
1. 主体范围狭窄。
2.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有规定。
(三)“必必要要的的遗遗产产份份额额”无量化标准
三、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评析
1. 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2.英美法系的遗属扶养制度。
3. 比较评析。
(二)我国特留份的制度构建
1. 扩张权利主体范围。
2. 量化特留份额。
3. 特留份的保护与限制。
4. 特留份的反对之声。
四、结论
本文编号:297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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