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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法庭地位——以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3 00:02
  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大体可归纳为辩护人系司法机关、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和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三种类型。我国对辩护律师法庭地位认识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从司法机关理论到当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论的转变过程。综合考虑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及定位、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传统及未来的改革走向等因素,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地位宜建立在限制的司法机关之理论基础上。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反思辩护律师的法庭地位之现实意义
    (一)明确辩护律师的法庭地位是推进我国审判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厘清辩护律师的法庭地位对于构建和谐辩审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
    (一)辩护人系司法机关
    (二)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
    (三)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
三、我国辩护人的法庭地位之理论选择
    (一)我国辩护人的法庭地位之历史梳理
    (二)当前确立我国辩护律师法庭地位之理论根据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未来我国辩护人法庭地位的理论选择
四、辩护人与法官之和谐关系的形成
    (一)辩护人是法官准确办案的协助者
    (二)辩护人是法官依法办案的监督者



本文编号:299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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