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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发展和借鉴

发布时间:2021-01-24 06:07
  为了保护物质医药用途,欧洲专利局创造性地提出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实质是将一种物质的医药用途撰写成物质在制备治疗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巧妙地将医药用途变成了制药用途,从而不会对医生的行医自由产生影响。最近几年,欧洲专利局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并且已经在去年否定了瑞士型权利要求仅局限于药物制造过程的传统观点。同时,新修改的《欧洲专利公约》已经不再接受仅仅局限于制药用途的瑞士型权利要求,转而接受涉及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我国的专利制度在建立时参照了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制度,因此将医疗方法明确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并认为物质的制药用途(即瑞士型权利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授权。随着各国专利局对于医疗方法(包括瑞士型权利要求)认识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对于医疗方法(包括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文首先论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欧洲的产生和发展,阐明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本质是物质的医药用途。在第二章中,本文论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我国的适用,包括《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司法审判机关对于瑞士型权...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和新类型
    第一节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产生
    第二节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类型
第二章 我国瑞士型权利要求的适用
    第一节 排除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分析
    第二节 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分析
    第三节 专利申请中瑞士型权利要求的适用
    第四节 司法机关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欧洲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动向
    第一节 以治疗对象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
    第二节 以给药方式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
    第三节 以给药方案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
第四章 缩小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的分析和建议
    第一节 缩小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的必要性
        一、利于实现专利制度宗旨
        二、有利于完善中医药保护
        三、有利于专利审查和侵权适用原则一致
        四、更利于专利国际化
    第二节 对我国的建议
        一、明确医生的行医自由权
        二、取消对医药用途的授权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制药用途专利在欧洲的终结及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J]. 肖鹏,冯铻战.  知识产权. 2010(03)
[2]关于医疗用途专利新颖性的研究——对默克公司专利无效案的思考[J]. 李晓蕾.  知识产权. 2010(01)
[3]中医药知识产权应如何保护[J]. 齐芳,田雅婷.  发明与创新(综合版). 2009(12)
[4]中医药专利保护相关问题[J]. 李戎.  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2009(01)
[5]我国医疗方法保护的非专利方式探讨[J]. 高巍.  知识产权. 2007(06)
[6]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J]. 朱文彬.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07)
[7]美国以专利保护医疗方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孔令梅,朱雪忠.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5(01)

硕士论文
[1]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D]. 杨志刚.华东政法大学 2008
[2]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D]. 孔令梅.华中科技大学 2005



本文编号:299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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